《新安县志》凡例

  • 旧志十四卷,为乾隆三十一年(1766)知县邱峩所修,迄今已百七十年。若接旧志续修,不但时久事多,卷帙繁重,披阅非易,且今昔时势不同,体制亦当有异。今另辑为书,而旧志仍归保存。

  • 《新安县志》之存者,惟乾隆三十一年(1766)知县邱峩所修之本,名为“旧志”,民国十二年(1923),渑池杨堃等在铁门所修未梓之本,今名为“旧志稿”。兹编凡有采录,每条下注“旧志”或“旧志稿”,不没前美。

  • 测绘之学,今精于古。兹编所有各图,悉按新法测绘。

  • 旧志缺“大事记”一门,兹编依照部颁《修志概要》,特为增列。惟记以大事名,则所记者,宜以本县大事为限。其有事虽县事而无关重要、与事虽大事而由他属牵及者,则概不录入。

  • 山川无甚变动,本可一仍旧志,惟所载零杂有同计簿,阅之未能了然。今分别支干,重行改譔,而于道里及所属村落,均以现在采访加以复查,详为载入。

  • 旧志坊表列入建置,祠庙列入祀典。民国破除迷信且半多毁废,今悉改入古迹。

  • 人民国来,丁粮税课外,复有杂派、杂捐等项,不可悉记,仍用旧志“赋役”二字,似不足以赅之,今易为“财赋”庶名称较为允当。

  • 职官入“宦迹”者,必著其籍贯、出身,故表中不复更叙,只注云“见宦迹”,以免重复。

  • 职官有训术、训科、僧会司、道会司之属,职掌卑微不足云官,在有清之季,选部已极不注意,且册籍散亡,人数寥寥,难以列表。惟旧志既载,故仍汇存其衔名,附于表末。

  • 地方行政,向由官府,不属人民。人民国来,提倡民权,始有民政之设置。兹依现行各政,增列“民政”一门,以待异日之改进。

  • 农、工、商、矿各种实业,本皆旧日所有,惟学者多视为俗务,是以历来方志亦均缺此一门。兹就本地现在调查所及,分目详叙,特为增置。

  • 教育为文化中心,现在学校普设,较诸往代一邑之中仅以少数书院附儒学以行者,迥不相同用。特详考其历年改进情形及规制沿革,另立“教育”一门。

  • 人民里居,为社会制度所从出,迁徙往来,为文化升降所由显。最宜于民族各姓始于何人,迁于何地,并其所以盛衰之故,一一详载,方合体裁。惟自元、明来,迭遭兵燹,谱牒散亡,采访难周,以故所载不能如其所期,读者谅之。

  • 礼俗止录现在,不牵混往古。方言、歌谣亦止载本县所独有,取其足与他处相较而辨其异同,此外概不滥登。

  • 社会之演进,自有其本地之人情习惯,与他处不同,志地者义当载存其概,旧志缺焉。兹故于民族宗教、生活状况、礼俗方言等另立一门,详为增入。

  • 人才登进,至不一途,“选举”二字,殊欠赅括。今以《献县志》易名“仕进表”,庶名实相称。

  • “人物”分类立篇,久为通识所讥。兹编惟以时代后先为次,不别标目。惟于“方技”“释道”则特为标出,以示区别。

  • “人物”之见于史传者,必备录全文,而其人之始末始见。即留寓如李恂、阎缵、皇甫谧,亦依黎中甫《大同县志》载朱弁、洪晧例,各从史传录其全文,藉免肤滥。

  • 史例不为生者立传,方志亦用其例。盖事必久而后定,德以远而后彰。即其人可传,亦需待诸异日,以昭公道。

  • 方志传记,最忌蹈空。凡旧志人名下仅载空泛考语而无事实可徵者,概不列入。

  • 旧志以文词为“艺文”,未免罣漏。今于其有类可归者,依范爱能《吴郡志》例,散入各门。其无类可归而有关系者,则依冯敏昌《孟县志》例,于“杂记”中另立“杂著”一目。

  • 古碑残碣,最于一邑之文化、礼俗有关,旧志缺焉。兹于搜访所得,择其于乡国之事迹或典章可资考证者,登列标目,增置“金石”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