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
保甲为剿匪清乡之良法。有清末造县各牌所立保甲,仅皆虚名。民国十三年(1924)一月,河洛道尹尤升堂令各县办理保甲。县设保甲总局,委张之斌为局长,各区更立分局。二十一年(1932),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为严密自卫组织,特颁《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四十条,历行保甲制度法。以户为单位,户置户长。十户为甲,甲置甲长。十甲为保,保置保长。各保仍就乡镇界址,编定各户同具联保连坐切结。二十二年(1933)一月,照章编组,共编保一百四十五,甲一千五百三十一。二十三年(1934)十一月,县设保长训练班。兹将五区所编保甲列表于下:
二十二年(1933)新安编查保甲户口表
区别 | 保数 | 甲数 | 户数 | 口数 | 壮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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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三零 | 三二八 | 三八七四 | 三一七八二 | 四九零一 |
二 | 三一 | 三六五 | 四二七八 | 三七六五零 | 五六一三 |
三 | 三一 | 二九九 | 三二六五 | 三二五八九 | 四三八七 |
四 | 三零 | 二九七 | 三八五零 | 三七零七七 | 五八二一 |
五 | 二三 | 二四二 | 二八四六 | 二五零五九 | 四三一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