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
教育局
光绪三十四年(1908),知县曾炳章立劝学所,内设劝学总董一人,劝学员四人,宣统间,改劝学总董为劝学员长。民国三年(1914)裁劝学所,以劝学员长为县视学,改设学务处。六年(1917)仍复劝学所旧制,改设所长一人,劝学员二人,县视学一人。七年(1918)附设教育款产处于所内,置处长一人。负经理教育款产之责。十二年(1923)八月,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设局长一人、事务员二人。县视学隶属县公署,每学区设循环教员一人。十六年(1927),增设县视学一人,裁循环教员,设社会教育演讲员一人。二十年(1931),奉令改组,内设局长一人,县督学一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总务等三课,每课设主任一人。总务课主任由局长兼。二十二年(1933),增设学区教育委员五人。二十三年(1934)七月,裁课,改设县督学二人、文书员一人。
教育行政委员会
民国十九年(1930)奉令组织。内设当然委员四人、选任委员五人,以县长、教育局长、县党部代表、教育会代表为当然委员,余由全县教育会议选出之。每月开常会一次,得筹议全县教育一切改进事宜。
全县教育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以下列代表组织之:县政府代表二人,县党部代表二人,教育局代表三人,各法团各出代表一人,每学区代表二人,每乡镇代表一人,县立学校每校代表一人。民国十九年(1930)七月,举行第一次会议。二十年(1931)十一月,举行第二次会议。二十一年(1932)十一月,举行第三次会议。每次会议,均有精密之讨论。对于整顿学校、扩充经费,尤为不遗余力。新安教育之进展,该会与有力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