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支
清解藩司丁地银一千三百七十五两七钱四分九厘三毫,更名丁地银五十三两一钱九分七厘,河南卫丁地银五十四两三钱一分三厘,颜料银一两二钱二分四厘,漕豆价银八百三十三两四钱五分二厘,棉花价银一两零八分三厘,乡饮银八钱九厘,河道河夫银七十二两三分四厘三毫,粮道漕折银二百二十三两三钱七分七厘,襄城营粳米银四十七两五钱四分六厘,本府通判、皂快工食银一百二十两。支知县俸银六两六钱六分九厘八毫;库子四名、轿伞扇夫七名、皂隶十六名、马快手八名、门子二名、斗纪四名、禁卒八名,每名岁支工食银六两;民壮二十六名,工食银二百八两;铺司兵四十名,工食银一百七十八两八钱,喂马草料银十二两八钱六厘一毫;典史俸银四两六钱七分二厘,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每名岁支工食银六两;儒学俸银八十两教谕、训导各半,斋夫三名,支银三十六两,门斗二名,支银十四两四钱;廪生二十名,支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光绪年减为十八名,年支廪粮一百四十四两;膳夫支银四十两,喂马草料银一两七钱七分八厘;驿站夫、马工料银二千六百三十九两八钱;裁塘裁扣银五百六十四两八钱;修理文庙银一两四钱八分二厘三毫;文庙春、秋二祭银四十两;关帝庙春、夏、秋三祭银四十两;邑厉坛春、夏、秋三祭银二两二钱二分三厘;社稷坛祭银一两七钱七分九厘;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祭银二两六钱六分八厘;八蜡祠祭银五钱九分三厘;各坛、庙酌增祭银二十一两五钱三分。以上录《邱志》
民国丁地摊解无定额,不及备载。兹就县政府领支经费七百零二圆。二十一年(1932),裁局设科,增经费洋一百二十三圆。二十三年(1934),奉令增二百二十八圆,年支洋一万二千六百三十六圆。附表:
职别 | 员额 | 月支数 | 备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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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 | 一 | 二六〇圆 | 三等县奉省令按荐任六级。 |
科长 | 三 | 二四〇圆 | 原有科长二人,二十一年裁建设局并第三科,添设科长一人,月薪八十圆,由原有建设费内开支。 |
科员 | 一 | 五十圆 | |
会计主任 | 一 | 伍伍圆 | 二十三年,添设委财政厅会计训练班,毕业人员充任之。 |
事务员 | 一 | 二八圆 | |
技术员 | 一 | 五五圆 | 由原有建设费内开支。 |
书记 | 八 | 一二五圆 | 书记长一人月支洋二十圆,书记七人各人支洋十五圆。 |
勤务 | 五 | 四〇圆 | |
办公费 | 二〇〇圆 | 内支地方款洋十六圆。 | |
合计 | 一〇五三圆 | 支省地方款九百一十四圆,县地方款一百三十九圆。 |
财务费月支洋四百三十二圆,年共支洋五千一百八十四圆。按:民国十八年(1929)五月,奉令组设财务局,厅委局长一人,会计、事务、征收各主任、金库管理员各一人。经费由省地方款项动支,月支洋四百三十二圆。二十年(1931)四月,奉令减支一百四十一圆,月支洋二百九十一圆。二十一年(1932)十一月裁局设科,十二月一日,奉令改归征收处,月支洋一百零七圆六角。二十二年(1933)三月,经十一区专员汪琦呈准月增洋十圆零六角七分。年共支洋一千四百一十九圆二角四分。
司法费年支洋五千三百七十一圆九角九分二厘。内分:监狱费二千三百一十一圆九角九分二厘、审检费一千零八十圆、看守所经费一千九百八十圆。按:此项由省地方款开支。民国二年(1913)开办,月支银七十五两。三年(1914),月支银九十七圆二角五分。八年(1919)奉令,司法承审由罚款项下月支洋五十圆,其余由诉讼印纸价、状纸价各支四成。十一年(1922)规定月支洋一百一十六圆七角五分(监狱六十一圆七角五分、审检五十五圆。二十二年(1933),月支洋四百四十七圆六角六分六厘。不敷仍由县款弥补。
党务费年支洋四千八百圆。按:县党部于民国十六年(1927)十一月筹备成立,月支洋二百圆。十七年(1928)十一月起,月支洋四百圆。统由省地方款开支;二十二年(1933)一月,改支县款;八月,归省党部开支,月支洋九十圆。
公安局长薪俸年支洋三百六十圆,二十二年(1933)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