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

明初,驿各有仓。洪熙元年(1425),知县陶镕奏:县在山谷,遇岁不登,公私无措,惟南关驿有储粮,请借给贫民一千七百二十八石。见顾亭林《日知录》“豫借”项内

清设常平仓于县署西。内储谷一万五千石。铁门、北冶义社仓谷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六石七斗三升六合二勺。又新建仓厫在县署西偏,贮谷二千八百九十二石五斗七升六合八勺。乾隆二十二年(1757),奉令悉数拨赈考城县,又劝捐社仓,城内、铁门、慈涧、正古村、仓头、阳寺六处,共贮谷四千三百八十六石九斗七升三合。常平仓,官任其责;社仓,由牌民殷实者经管,官监察之。《邱志》。按:《河南续通志》载:“常平、义社谷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三石九斗六升四合,劝捐社谷四千五百三十六石三斗五升八合。”《河南府志》载:“新安常平仓原额谷一万五千石,铁门、北冶二义仓原额谷二百七十三石二斗六升三合七勺,附入常平造报。”以上常、义二仓,现贮谷一万九千三百一十八石六斗。乾隆三十八年(1773),奏请定额贮谷五千石,劝捐社仓六座,现贮谷七千七百一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其因荒散放。以同治元年(1862)县署焚于捻匪,档案失考,无从查载。

光绪六年(1880),河南巡抚涂宗瀛由赈余项拨银三千五百两,经知县滕希甫,以三千两买填常平仓谷二千四百七十五石二斗四升,余银作为修仓之用。八年(1882),领粮台发银一千两,买谷九百一十五石二斗五升。十八年(1892),知县杜玉劝捐积存民仓谷三千零二石七斗三升四合五勺。二十六年(1900),知县曾庆兰因荒全数放借。三十一年(1905),知县言有章催还二千六百二十八石六斗六升九合二勺,分作城乡又常平仓。光绪十年(1884)縢任于查报罂粟亩捐案内折缴收存谷一百四十四石九斗。光绪二十三年(1897)二月起至宣统元年(1909)九月止,历任摊捐并知县宁文祺捐补共银七百两零五钱九分四厘,除修仓动用外,实存银六百零一两八钱一厘。见《河南财政说明书》三十四年(1908),知县曾炳章禀准,蒙府委会盘常平仓谷,霉变三百三十二石九斗九升,实粜仓谷三千零五十七石五斗,得变价银洋四千九百五十五圆六角五分九厘、钱一千零四十四串零二十二文、豫泉银币十三两。嗣于民国十一年(1922)五月,经留郑后方司令靳提用洋三千圆,其余由公款局悉数挪作支应兵差之用。见《县卷》

民国二十一年(1932),奉令由五区积存县仓九十九石六升八合,存储第一小校内。

二十二年(1933)积县仓二百石九斗三升四合,分储第一小学校内一百三十五石二斗八升、县立女学校六十五石六斗五升二合。二十三年(1934)冬,共积县仓新量一千二百六十四石:财委会后院存谷三百六十六石三斗、旧土地祠内存谷三百八十石五斗、女学校前院存谷五百一十七石二斗。当年由五区公积区仓一千五百九十六石(新量),除第一区积存城东街旧佟公祠内谷三百一十九石二斗,其二、三、四、五区各以限于地址,照担任数目分乡屯积,均经办竣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