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
民国三年(1914),发行第一次内国公债,票面洋六千六百一十圆,按牌认领。四年(1915)发行第二次内国公债,六千六百一十圆。五年(1916),发行第三次内国公债洋三千七百一十九圆,仍照第一次办法推行。七年(1918)十月,组织地方银行发行河南地方公债,新安认募票面洋五千三百九十五圆。十年(1921),发行临时地方公债,系筹发纸币准备基金,全年共解票面洋七千五百圆,以上均按牌摊款认领。十三年(1924),发行军用公债,共解票面洋一万圆由各区摊认。十四年(1925),发行金融公债,共解票面洋七千圆。十六年(1927),奉财政处令,发行地方公债四万圆,按有地百亩以上者认领。又调换流通券,发特种公债,票面洋四千四百三十二圆。以上均年息六厘二十年(1931),奉派善后公债票面洋五千五百四十四圆,按区分摊。年息八厘
以上共解票面洋九万六千八百一十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