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

新安向无盐商。清初山西安邑县宋肇业、太平县许晋魁承办盐额七名一十一引,随时增减,并代销蒲、夏二县额饷,加增银四千两有奇,仿长芦之例,每岁十月缴销残引。原额每斤十文,乾隆二十三年(1758),加增钱十二文。《旧志》三十年(1765)后,行销八百五十一引。《府志》道光年行销八百三十引。《续通志》民国以来,火车通驶,设摊零销者迳向陕县会兴镇购运。民国九年(1920)定为足秤十六两,每斤加食户捐钱六十文。即在狂口设食户捐,分卡稽征沿河一带盐船。二十二年(1933)变更捐率,每袋 合一百三十五斤 加收食户捐洋三圆五角五分,由河南督销局发给牌照,每张缴印刷费洋二圆,年更一次。新安共领牌照十四张。二十三年(1934),每袋增加食户捐洋二圆七厘,共计捐洋五圆五角五分七厘。现奉令施用新衡,每斤市价钱九百文,其与光绪末年每斤钱二十文比较,增加数十倍,生活维艰,于此益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