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计

民国二十三年(1934)全年度收支县地方款各数列后:

收入项:

收教育附捐洋四千零三十二圆。

收公安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自治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建设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政警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民团附捐洋二千零一十六圆。

收地方公款附捐洋二千零一十六圆。

收地亩捐洋三万九千一百一十圆。

收保安亩捐洋二万零四百三十一圆二角五分。

收补助费洋三千三百六十圆零四角解省

收契税四成自治费洋约七百余圆。

收契税三成教育费洋约五百余圆。

收普济堂租息洋六百零九元四分八厘。

收学田地租洋二千零六十九圆。

右共收洋八万四千五百六十五圆一角三分。

支出项:

支教育费洋二万五千七百五十六圆。

支自治费洋六千九百六十圆。

支警察费洋八千五百三十圆。

支保安费洋二万九千零五十圆。

支财务费洋 一千六百八十圆。

支建设费洋三千九百八十四圆。

支政警费洋三千六百八十四圆。

支司法补助费洋三千二百七十二圆。

支无线电收音费洋五百八十圆。

支环境电话经费洋一千零五十六圆。

支救济费洋六百六十圆。

右共支洋八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圆。

以上收支相抵不敷洋六百四十七圆八角七分。按:上列收支数目,除临时请支各款暨商会直接收缴保安队商捐不计外,收支对照相差六百四十七圆八角七分,合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