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计
民国二十三年(1934)全年度收支县地方款各数列后:
收入项:
收教育附捐洋四千零三十二圆。
收公安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自治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建设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政警附捐洋一千六百八十圆。
收民团附捐洋二千零一十六圆。
收地方公款附捐洋二千零一十六圆。
收地亩捐洋三万九千一百一十圆。
收保安亩捐洋二万零四百三十一圆二角五分。
收补助费洋三千三百六十圆零四角解省。
收契税四成自治费洋约七百余圆。
收契税三成教育费洋约五百余圆。
收普济堂租息洋六百零九元四分八厘。
收学田地租洋二千零六十九圆。
右共收洋八万四千五百六十五圆一角三分。
支出项:
支教育费洋二万五千七百五十六圆。
支自治费洋六千九百六十圆。
支警察费洋八千五百三十圆。
支保安费洋二万九千零五十圆。
支财务费洋 一千六百八十圆。
支建设费洋三千九百八十四圆。
支政警费洋三千六百八十四圆。
支司法补助费洋三千二百七十二圆。
支无线电收音费洋五百八十圆。
支环境电话经费洋一千零五十六圆。
支救济费洋六百六十圆。
右共支洋八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圆。
以上收支相抵不敷洋六百四十七圆八角七分。按:上列收支数目,除临时请支各款暨商会直接收缴保安队商捐不计外,收支对照相差六百四十七圆八角七分,合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