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课
房地契:税银七百五十一两三钱,买契征百分之三。见《府志》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每契价银一两收银三分,名曰“捐输”。宣统元年(1909)冬,按新章加税银三分,共征九分。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月,典当房地价银一两收捐输银三分。宣统元年(1909)冬,加收新章银三分,共六分。以上节录《河南契税明细表》民国二年(1913)十一月,奉令买契征百分之六,当契征百分之三。十一年(1922)九月,契税划归教育专款。十五年(1926)二月,设立契税经理局,由河南教育款产管理处委专员征收。九月,典契改为百分之二。三年内业如转主,应由出典人将所纳税额完全包出,无论买当,于成契后,以六个月为限,逾限仍照累进法征税。十七年(1928)三月,改专员为局长。二十二年(1933),正税买六典二,全年比额一万三千二百圆。
契纸价:光绪二十年(1894),买契一张,缴官契尾钱三百文,当契缴钱一百文,解缴司库。民国二年(1913),买、当一张,一律收钱五百文。八年(1919),设契纸发行所,奉令裁官中产行,以县知事为官契纸发行所,委托公正士绅承办支发行所。划全县为五区,按契价抽收,买价百圆抽一圆,典价百圆抽五角,月收洋三四十圆。以十分计算,一分五解财政厅,一分五缴县署,留七分为支发行所经费。购用财政厅颁发官纸,每张银币五角。十五年(1926)二月,归契税经理局。收执照费五分。二十一年(1932)加为七分。
验契:民国二年(1913)十一月开办。凡有前清旧契,一律登记注册,交纳纸价、册费。卖、当价在三十圆以上者,印契收注册费洋一角,白契收纸价洋一圆、册费一角。民国元年(1912)后成立之契,一律呈验,只收注册费,不收纸价,三个月为一期,共分三期,每迟一期,册费、纸价均加倍交纳。六年(1917)一月十三日,期满停止。
补验契:民国四年(1915)一月,奉令红、白契一律补验。凡无契老业或文约遗失者,均须取具妥保,准予补验,并准数段并作一契。价在三十圆以下者,红契一圆,白契一圆五角。价在三十圆以上者,红契一圆五角,白契二圆。每百圆迭加二圆,十年(1921)停止。
契约注册:十四年(1925)二月,兼省长岳维峻通令,凡契约在民国十年(1921)前者为旧契,在十一年(1922)后者为新契,无论当、买,一律注册。红、白契注册费有差,县长孟宗儒令各牌摊缴注册费洋四万二千余圆,不论有无契纸呈验,只以缴款为止。十五年(1926)二月停办。
牙帖税:原额牙帖九张,税银一两六钱,后增帖二百一十三张,税银六十二两三钱。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认领帖二十三张,税银六两九钱。牙帖定名斗行、花布行、屠行、房地行。节录《邱志》光绪三十四年(1908),实征牙税银六十四两,历年民欠,征不足额。见《河南财政说明书》增加杂称行、牲畜行、小猪行,税犹如之。清时,牙帖许领不许缴,以致营业岁有增减,而帖额如故。民国三年(1914),奉令照章纳税,下等帖每帖捐银三两,税银二两,认领一百一十二张。五年(1916),更换新帖,按等缴税。规定上等帖捐洋三十六圆,年税二十四圆;中等帖捐洋三十圆,年税二十圆;下等帖捐洋二十四圆,年税十六圆。五年更换一次。新安认领上等帖二张、中等帖五张、下等帖四十三张,共交帖税洋八百三十六圆,分期缴纳。十六年(1927)奉令改为一年一换,规定上等帖捐三十圆,帖税二十五圆;中等帖捐二十六圆,帖税二十圆;下等帖捐二十圆,帖税十五圆。共领上中下三等帖八十二张,年缴捐税洋三千圆零。十八年(1929)因遭匪请歇业九张,实领帖七十三张,年缴捐税二千六百四十圆。二十年五月,奉厅通令,将全省牙税改为包办,宣布投标。是年比额增为三千六百圆,设牙帖营业税征收所,委征收员办理。二十一年(1932),增比额六百圆;二十二(1933)年,增三千零七十九圆;二十三年(1934),标额拟减二成,而得标者竟五千八百九十九圆。
屠宰税:民国四年(1915),设新渑征收所于新安,税率牛一圆、猪三角、羊二角。十五年(1925)税额三百六十圆,十八年(1929)六百四十圆,十九年(1930)七百五十圆。二十年(1931)奉令改为包办,变更税率,宰牛一头税洋二圆、猪三角、羊二角。全年比额洋八百六十圆,委征收员设所办理。二十一年(1932)比额一千圆。二十二、二十三年(1933、1934)比额均为一千三百圆。
烟酒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榷酒税每斤钱八文,年征钱四十二千四百六十四文;三十年(1904)榷烟丝税每斤钱八文,年征钱一百七十二千八百文。三十四年(1908),遵章按一三九易银,批解银一百四十二两七钱三分四厘。见《财政说明书》民国三年(1914),更定烟酒牌照税。乙等烟牌照三张,年纳税洋二十四圆;丙种烟牌照八张,年纳税洋三十二圆。乙种酒牌照六张,年纳税洋四十八圆;丙种酒牌照五张,年纳税洋二十圆,由县署代办。六年(1917)设局征收,年征税洋五百余圆。二十二年(1933)划归陕县第十一区烟酒总局管辖,以新、渑、宁设分局,定名“烟酒税稽征所”,税额一千一百圆。今仍之。
营业税:民国二十年(1931)奉令创办,委县长为主任,并以商会长副之。是年派营业税款洋一千五百余圆。二十一年(1932)设营业税征收所,由营业税分局委员办理,年征洋八百圆。二十二年(1933)由第十一区营业税局委主任征收,税额增至一千一百圆,二十三年,减洋九十六圆八角,实征洋一千零三圆二角。
包裹税:民国三年(1914)十一月,设包裹税征收所,由县遴员充任之。狂口由百货局兼办,铁门、慈涧由区长兼办,凡邮寄包裹物价在五圆以上者,照章值百抽五,不满五圆者免。如包裹落地后未贴纳税凭单,由收受包裹人补税。税款无定额,除留支三成经手费外,其余按月解厅。十八年(1929)划归财务局征收,年收洋六十余圆。十九年(1930)五月,奉令停办。
印花税:民国二年(1913)奉厅令:人民所用契簿凭单,须称物价贴用普通印花,价在十圆以上贴一分,百圆以下二分,伍佰圆以下四分,伍佰圆以上一角,千圆以上二角,万圆以上一圆。新安无大商贾,用一、二分两种印花,年缴洋两千四百圆。九年(1920)五月,派特别印花三百零一圆,法以男女订婚书贴,甲种四角或乙种二角之双喜印花,月缴洋二十五圆。十六年(1927)增至每月三百一十五圆,系按行户多寡、牌之大小摊认。每两个月为一期,委提一次。二十年(1931)三月奉令每月增加三十五圆,仍照旧例派销。二十二年(1933)十二月,改派销为推销,设局征收,税额无定。
矿产税:民国二十一(1932)年创办。税率每煤一吨,征洋百分之二,年约收洋五六百圆。
矿区税:新安向无矿,民国七年(1918),经信阳县袁绍明、济源县张倬如、孟县宫荫召等呈准农商部,在邱沟一带划定矿区,用新法试采,定名邱沟煤矿有限公司。面积一百六十四顷九十一亩,每亩纳税三角,年纳税洋约四百九十四圆七角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