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税
丁地附加地方费:创办于民国十八年(1929),呈准财政处,每丁银一两,征收人民自卫团附捐洋二圆二角七分四厘,教育附捐六角三分三厘,公安附捐一圆零五分,政警附捐五角五分。十九年(1930)奉令将自卫团附捐每两减去五角六分七厘,实收一圆七角零七厘。二十年(1931)奉财政厅第三零号通令,划一附捐办法,遵照部章,附税不准超过正税,将从前附捐一律取消。自二十年份起,规定正银一两收附税洋二圆二角。内分公安、自治、建设、政警等附捐各二角五分,教育附捐六角,保卫团附捐三角,地方公款附捐三角,年共征洋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五圆七角七分四厘。按:《续通考》载:“古税法有田赋、丁役、土贡等,名目繁多。明万历年,丁役、土贡并归田赋,计亩征收”。民国二十年(1931)规定附捐将随粮带征之分数等名,概行取消,其附加各项附串票后,亦仿明一条鞭法之遗意也。
丁地附加剿匪费:民国二十一年(1932),奉令丁银一两,加收豫南剿匪费洋五角,年共征洋三千三百六十圆四角,悉数解厅。二十二年(1933),改为补助费,仍照数收解。
汽车路附捐:民国十九年(1930),冯总司令饬修陕潼汽车路,占用民地暨毁青苗两项,于二十二年(1933)奉财建厅会令第四一〇六号援照省府第二六三四号通案,由全县丁地附加偿还,每丁银一两收洋八角六分,实征洋五千七百七十九圆。二十三年(1934)还清停止。
保安费附捐:民国二十二年(1933),扩充保安队,七月奉令加收附捐,每丁银一两收洋三圆零四分。本年份按半年计算,每两收洋一圆五角二分,实收洋一万零二百一十五圆六角二分五厘。二十三年(1934)照原数征收洋二万零四百三十一圆二角五分。二十四年(1935)奉令规定统一保安经费办法,将全省保安费一律改每丁银一两附收洋一圆五角,由二十四年(1935)元月起征新赋实行征收,依照财政部修正河南核减附加方案,一律改按银元数带征,每正赋一圆改收洋六角八分。
契税统有附税:民国四年(1915)创办,买价百圆,征洋一圆二角;当价百圆,征洋四角。按十成支配,教育三成、自治四成,悉数留县,分作教育、自治两项补助费。水利三成解省。
契税地方附捐(即教育捐):民国十九年(1930)六月,呈准附加一分八厘。二十一年(1932)四月,加一分二厘,共三分,按价值抽收,买契征百分之三,典契征百分之一,专作教育经费。
以上三项统由契税经理局代收。
契税自治附加:民国十四年(1925)创办。随契价征百分之一,按月缴公款局,作为补助费。十六年(1927)一月,经公款局长陈兆梅呈县豁免。
牙税附捐:民国二十五年(1936)五月,经教育行政会议议决,呈准财政厅,值百抽一征收,年征洋六七百圆不等。
地亩捐:民国二十年(1931)因附捐规定各机关经费不敷甚钜。六月,经县务会议通过,由县呈厅核准,计亩征收。实在丁银一两收洋五圆八角二分,年收洋三万九千一百一十圆,内拨教育一万零九百六十圆,余作自治、公安、政警、建设等项补助费。今仍之。按:此项虽云“亩捐”,实按丁银征收,姑附列以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