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饷

水雷为屯,寓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古者所以容民畜众也。屯田之法,自汉而后历代皆用之,以兵勤农,以农足兵,总归于有备无患,其即寓兵于农之意乎!明于卫所闲旷之地分军立屯堡,且耕且守。以十分为率,七分守城,三分屯耕,其法近古。国朝定鼎以来四海永清,昔之卫兵久与农民一例耕作,屯田之制未尝复用也。然屯饷之名,究犹未更,故特标其目以附于田赋云。

河南卫康熙八年收并。

户口

原额丁银无照,见在丁银准额。原准额人丁一十三丁,原准额丁银四两一钱。又乾隆二十六年编审盛世滋生户口,人丁六十五丁,永不加赋。

见在征赋人丁二十四丁,内分上丁七丁,每丁派银四钱,共派银二两八钱。中丁二丁,每丁派银三钱,共派银六钱。下丁一十五丁,每丁派银二钱,共派银三两。以上三则,人丁共派银六两四钱,除足额外,内有逾额人丁一十一丁,逾额丁银二两三钱,遵照雍正四年十二月内题准部覆,就一邑之丁粮,均派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民卫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计算,并无另征丁银。

田产

原额地一百一十六顷八十亩,原额银三百一十一两六钱六分七厘,查卫地二亩,折上地一亩起科,每上地一亩应派粮银一钱一分六毫九丝九忽四纤二尘二埃五渺,卫地比照民田三等地,每亩该派银五分三厘三毫四丝九忽五微二纤一尘一埃二渺五漠。实征原额银六百四十六两四钱八分二厘四毫,内顺治三年正月内巡按宁具题奉旨免荒,除荒芜无主地一百二顷四十亩七分七厘一毫,除荒银五百六十六两八钱二分一厘八毫九丝,乾隆八年二月,内署巡抚事布政司赵具题奉旨豁除浮粮等事案内,豁免地四顷九十七亩四分九厘四毫,豁免银二十七两五钱三分六厘一毫。

以上除荒并豁除,共地一百七顷三十八亩二分六厘五毫。

除荒并豁免共银五百九十四两三钱五分七厘九毫九丝。

见种成熟地九顷四十一亩七分三厘五毫,共派银五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四毫一丝。

该摊派丁银二两一钱八分八厘五毫,丁地二顷,共实征银五十四两三钱一分二厘九毫一丝,闰银一钱四分八厘七毫一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