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 增
正饷之随平日耗羡,初以倾泄入火必有亏折,故名火耗,火耗之外仍有所余,故名耗羡,各邑定额不等。新安旧定为一五向例,皆予有司大小县多寡不齐。近以耗羡均养廉充公费,从此下史无终窭之嗟,公事免科饮之累,可谓仁至而义尽,公私皆不致偏枯矣。新属中邑,知县之二项俱中邑定额,典史廉数系通省一例,后不琐注。
每年额征丁地共银七千七十七两九钱二厘八毫七丝七忽九微七沙,每征银一两,照依成例加耗羡银一钱五分。
共额征耗羡银一千六十一两六钱八分五厘四毫三丝一忽六微八纤六沙五埃。内分本县知县每年额支[养廉]银一千两,在本县扣支银八百一两六钱八分五厘四毫三丝一忽六微八纤六沙五埃,不敷银一百九十八两三钱一分四厘五毫六线八忽三微一纤三沙九尘五埃,奉前抚部院尹批,藩司呈详,在洛阳县关支补额。
本县知县每年[公费]银一百八十两。
本县典史每年额支[养廉]银八十两。
以上三项耗羡如数支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