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文告
新安民主县政府布告
解字第 1 号
大军南渡,解放豫西,拯救人民于水火之中,杀贪官,除恶霸,开仓济贫。今因时局关系,我军向北转移,谁敢乘机报复,杀害我一个贫穷人,我将以血还血,决不宽饶。勿谓言之不预。切切此布。
县长李之放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月日
新安民主县政府布告
查我人民解放军自全面展开反攻,蒋介石为维持其将死亡的命运,在其统治区大肆劫粮抓丁,讹诈贪污,已造成严重的经济危机,货币膨胀,物价高涨,并引起粮食恐慌。而且又唆使大批特务奸商,人担马驮,用法币到我解放区购买粮食资敌,捣乱货币与市场,影响群众生活,殊堪痛恨。为此特决定,今后一切粮食严禁出境。如敢故违及私自购粮偷运出境者,所有群众都有扣获之权。倘被查获,除将牲口粮食没收外,并将人犯依法严办。对查获者,在没收其粮食内抽百分之二十作为奖金。为此,我县一、二区封锁线,暂规定由二区邱沟起,沿石寺河至小村、横山头、陈湾至一区之盐仓止,一律查封。在封锁线内,各种粮食一律不准出境。特此布告,希我全县各界人等一体知照。切切此布。
县长李之放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
新安民主县政府布告
经财字第 号
我军自全面展开反攻,到处胜利,到处消灭蒋匪。而蒋匪介石想尽各种办法,挽救其经济危机,大肆印发蒋币,充斥市场,征粮征丁,造成蒋管区之饥饿恐慌。近更采取卑鄙手段,大量印制我币之假票,唆使大批特务奸商到我解放区推行,企图破坏我币威信,盗取群众物资,捣乱我金融市场,殊属可恨。查本月十七日在北冶集上发现有五百元之假冀南钞票,并抓获蒋特一名,携带号码不乱的十余万元。经本府审讯检查后,确系蒋匪有组织的印发,损害我金融威信,破坏我解放区人民生活。仰我全县商民各界人等严加注意,如再发现携带假票到我解放区推行捣乱金融,盗买物资,人人应警惕捉拿。一经发现或被人告发者,本府坚决予以镇压。兹将其假票式样及特点列贴于后,以示识别。(下略)
此布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日
新安民主县政府命令
法财字第 1 号
各区长:
顷接专署令,去冬在伪顽国特人员促动下,我县各区有些村庄,有种植特货(即大烟)情事。我局面打开后,断然铲除,人民受损过重。为了人民不受损失,并彻底贯彻我禁绝精神计,决定按户征收 40%实物(不顶夏屯负担),全数由区负责交府,以便转交专署。所余 60%由区负责验收,不准动用或出售,等候县府规定处理。并决定以后不准种植,希接令后切实执行,勿违为要。
此令
县长 成解
1948 年 5 月 24 日
新安民主县政府命令
财粮字第 67 号
各区长:
奉专署 1948 年 7 月 21 日专财字第 62 号命令:各区种烟土户除 60%已归公外,所余 40%的烟土,为坚决在内地肃清吸食与买卖,决定由政府收买,每两付价麦子 140 斤,一个月内全数收回,过期不交者,应受严厉处分。
(一)各区接令后通知各村种烟户,把所存之烟土限期交区,由区列表送交县府。其烟价麦由各区未征的粮食数目字内催征付给,不能开支已入仓之粮食。
(二)收买时要选有经验能识货的人认一下,以防掺假、掺膏,否则即由收买机关负责。
此令
县长 成解
1948 年 7 月 30 日
新安县人民政府命令
民字第 65 号
为严禁地富疏散土地财产对抗土改由
我全县即临土改前夕,数千年来封建土地制度将要消灭,农民要求伟大的彻底翻身斗争,不日将在全县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目前全县已进入土改准备时期,但不少地富抓住土改前的空隙,趁监督松懈,有的消极对抗,杀牲口,卖浮财,大吃大喝,破坏生产。更有的进行挑拨、利诱,拉拢农民,进行阴谋破坏,分散贱卖土地及假清算、假还债,以麻痹群众斗争等非法行为。地富此种行为,实际为转移分散农民果实,破坏农民生产基础,而逞其消耗挥霍对抗破坏土改之企图。倘不严加管制,势必造成土改运动之极大损失。因此,本府为彻底保护群众土改利益,当兹土改前特严命如下,仰各区乡村政府切实执行,以加强管制。
一、严禁地富宰杀牲畜或饿死牲畜,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树木,荒芜土地等行为。凡发现有如此行为者,以破坏生产损害人民利益严惩。
二、公开宣传土改时对地富酌留牲口,如现在把牲口宰杀饿死卖掉,不仅土改时不留,且要他再买牲口分给农民。
三、为防止地富宰杀牲口,如发现有此企图(调查有据)者,准该村农会确定专人代管、谁用谁养的权利与义务,以免牲口死亡。
四、禁止屠户宰杀耕牛,违者严惩。
五、严禁地富疏散贱卖土地,或以土地送给农民。凡有以上事实者,应认为其非法行为,应即制止。顽强对抗者,即以破坏土改犯罪行为论处。
六、凡地主、富农为达到其分散土地阴谋,组织假农会、假诉苦、假清算者,应即予以揭穿,并解散其假农会,不承认其假分之土地。
七、守法地主、富农,不破坏,不抗抵者,土改时予以适当照顾。
为了严肃纪律,坚决保卫群众利益,发挥政府法治力量,政府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严守勿违,并严格执行,保护土改。凡政府工作人员有包庇地富及个人家庭与亲戚朋友者,以违犯法纪论处。接此命令,要群众动员起来监督,要地富守法。
此令
县长 成解
公元 1950 年 2 月 日
新安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会办第 20 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养和私养并重的方针,发展猪、羊、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的生产;同时,为了充分利用零星空闲土地,扩大种植面积,多种多收,以及保护树木,奖励植树,使社员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必须在巩固和逐步扩大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奖励社员在不耽误集体生产的前提下,积极从事家庭副业生产。为此,特将几项政策规定布告于后:
一、关于猪、羊、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的饲养。在积极发展社、队集体饲养家畜家禽的同时,奖励社员私人喂养家畜家禽。社员私养的家畜家禽,所卖价款和平时粪肥收入,完全归社员个人所有。对采用公有私养方式饲养家畜家禽的社、队,应本按劳付酬的原则,付给社员以合理报酬。
为解决社员喂养家畜家禽的饲料问题和使生产队种植蔬菜,增加社员副食品收入,决定在各大队的总土地面积内,抽出 5%的土地作为生产队和社员自留地。其中,2.5%留作生产队的蔬菜地,其余 2.5%的土地,分给社员自己种植。对于在本布告前已经把自留地分给社员,数量超过 2.5%而不超过 5%的一律不再变动。各社队分给社员的自留地,长期归社员自由使用,自留地中所生产的农副产品,由社员自由支配,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但是,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社员个人不得出卖、出租和私人转让。
三、奖励社员积极开垦和种植宅旁、村旁、水旁、路旁的零星闲散土地,谁种谁收,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愿吃、愿存、愿卖,完全由社员自己自由支配。
四、鼓励社员利用空闲地和废弃地种植树木,谁种归谁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仍归社员私有,社员应加强对树木的培育和保护。
对已作价入社,而不便于社、队集体经营管理的零星树木,可由生产队委托社员经营,并给予合理报酬。
五、为了使社员有必要的时间经营自留地和从事喂养家畜家禽等家庭副业生产,除社员家中有辅助劳力者外,对全劳力每月放假 3~5 天。对于不在公共食堂起伙的社员家庭,每天要给其妇女劳动力 2~3 小时的做饭时间,使他们办好自己的家庭伙食。
以上各项希全县人民切实遵照执行。
县长 药贵福
公元 1959 年 6 月 23 日
中共新安县委员会
关于稳定责任田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发(1983)64 号
根据发展农田基本建设、农田植树造林的需要,根据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农民承包集体的责任田,必须相对地长期稳定,不能轻易变动。现将有关责任田稳定的若干问题公布如下:
一、从现在起,农民承包集体的责任田的时间,一般延长 15 年。在此期限内,任何生产队不得随意调整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变动的,必须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同意,报公社(镇)批准方可。
二、责任田长期稳定之后,增加人口所需增分的责任田,在生产队的机动地内解决。现在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很少的生产队,必须按生产队耕地面积的 15%留够。
三、在责任田的稳定期限内,因人口减少、外迁需要交回责任田的,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如系全家户口转出的,可以从户口转出之收获季节起,把责任田全部交给集体。责任田地边的树木合理作价,树随地走,由新的承包者付款。责任田的基本建设(岁修工程除外)投资、投工,由新的承包者合理补偿,原承包产量不变。如系因婚出、升学、招工、招干、死亡等因人口减少的,可将所减人口的责任田变为机动地,一般仍由本人耕种,地边的树木仍归本人所有,只用按照生产队关于耕种机动地的规定,向集体交纳一定的实物即可。如系劳力缺乏,搞其它专业等原因自动要求退交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田的,生产队应该允许。其地边树木仍归本人所有,由生产队给新的承包者扣除适当歇地,或合理作价,树随地走,由新的承包者付款。责任田的基本建设(岁修工程除外)投工、投资,由新的承包者合理补偿,原承包产量不变。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3 年 11 月 28 日
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火化的通告
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化,是最科学、最经济、最卫生的殡葬方法。火化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可以“寄托哀思”,是利国利民、移风易俗的一项重大殡葬改革。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殡葬改革指示精神,切实搞好我县的殡葬改革,为四化建设服务,特通告如下:
一、深入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改革旧的丧葬习俗,实行火化,是关系到移风易俗的一件大事。它对于破除迷信,节约社会物质财富,保护公共卫生,净化环境,减轻人民经济负担,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各条战线都要重视这项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和一切机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火化的好处,使广大职工干部、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同旧的传统观念决裂,自觉实行火化。
二、凡在我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及城镇居民、乡村群众中,有死亡者,都要实行火化。机关干部、党团员要起模范作用,做殡葬改革的带头人。为了坚持殡葬改革的方向,需要以下行政措施:
(1)干部职工死亡不火化者,不发丧葬费,不发抚恤费,不发遗属补助费,子女应招收为工人的不招收。
(2)取缔棺木市场,任何单位不准供应做棺木用的木材,不准加工制作或经营销售棺木。发现出售棺木,应视其情况,分别处以罚款或没收实物。
(3)坚决禁止土葬。根据国发(81)51 号文件规定:农村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包产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不准葬坟。农村社队不准给丧葬户提供坟地、墓穴,违者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处以罚款和征收坟地费。
(4)一切机动车辆和各种交通工具,不准为土葬服务。违者,司机吊销驾驶执照、汽车停止供油,批准借车的人,处以罚款。
(5)在医院就医死亡的人,不论死者是本地或外地的,一律就地火化。火化厂的殡葬车不到场,医院有权拒绝丧者家属转运尸体。
(6)五保户、困难户实行火化的,由公社或大队出具证明,火化厂可酌情减免火化费。
三、改进土葬。对一些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者,根据实际情况,以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薄地建立公墓,深埋平葬,不留坟头,不允许一家一户再建坟墓占用耕地。
四、提高警惕。对利用封建迷信制造谣言,破坏殡葬改革工作,煽动闹事的人,要坚决揭发,严肃处理,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少数民族,要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但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提倡火化。
六、为了加强对殡葬工作改革的领导,各乡镇要在县殡葬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广大职工、干部、群众的教育,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本通告自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殡葬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逐项落实,广大人民群众要监督执行。
特此通告
198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