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古代兵制

古代兵制,旧志无详载。据清·乾隆版县志《武备·兵制》称:“古者田赋之法,民即为兵。”魏晋时期实行“世兵制”,士兵及其家庭称为士家,又称军户,其子弟世代为兵。西魏以后又实行过“府兵制”。唐初实行兵农合一军事制度,府兵制至中唐以后逐渐废除。明、清时期,长期实行募兵制,代替了过去的“世军”(即世袭兵制)。

第二节 民国兵制

民国初期,基本上沿袭过去的募兵制,惟其形式、内容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1914 年(民国三年),河南巡按使颁布征募新兵办法,规定征兵条件为:(一)年满 20 岁至 30 岁者;(二)身长官裁尺 4 尺 8 寸以上,体力强壮并无暗疾者;(三)平日确有营业并及房地不动产者;(四)身家清白及未经犯有事案及各种习癖者,并须具本身年貌、住地、三代,取邻右或亲族妥实联名保结,经初验、复验合格者,发给执照入伍。

1929 年(民国十八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令,规定凡属中华民国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责任。兄弟二人服兵役一人(年龄合格、正在读书者暂缓)。孤子免征。

1931 年(民国二十年),征兵制分为列兵、输兵两种。凡男子年满 18 岁以上至 30 岁以下者参加列兵抽签;31 岁以上至 40 岁以下者参加输兵抽签。如不愿服兵役者可于抽签前交纳缓役金,抽中签者亦可雇人顶替。

1941 年(民国三十年),服役年龄改为男子满 18 岁以上、45 岁以下,分甲、乙级壮丁抽征。年满 18 岁以上、35 岁以下者为甲级,36 岁以上、45 岁以下者为乙级。中签者可以雇人顶替,或交纳特别缓征费予以免征。

1943 年(民国三十二年),兵役制改为:男子年满 18 岁至 45 岁为常备兵役。其中 20 岁至 25 岁的分 5 个年次抽签;其余 26 岁以上至 45 岁以下的,只令交纳“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费”,不参加抽签。

民国时期的兵役制度,名曰依法服兵役,但并未真正实行。有钱有势者,或以金钱通融,或以权势免征,结果服兵役者几乎全为贫苦农民,而且多数为卖兵而来,故其实质为雇佣兵役制。1936 年(民国二十五年),豫西一带的兵价以小麦折算,一般卖一个兵可得小麦 l~2 石,后来最高达到 20 石小麦(合 4500 公斤)。有些“兵痞”,即以卖兵为生,今天卖,明天跑,有人甚至连卖四、五次。故当时民间流传着“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的民谚。到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又实行“抓兵制”,一遇青壮年男子,即强拉入伍。送兵时前后左右兵丁看守,押到师管区(在洛阳)后,像犯人一样看管监禁。外出时用铁丝或麻绳缚臂,互相串连,防止逃跑。新兵被打死或饿死、病死于师管区者不计其数。

第三节 人民兵役制度

一、志愿兵役制

抗日战争时期,有大批青壮年自愿投身革命战争,奔赴抗日前线。 解放战争时期,新安解放区有更多的青壮年农民踊跃报名参军。1948 年 11 月,在“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口号鼓舞下,全县开展了扩军运动,青壮年农民纷纷报名入伍。各地涌现出许多父母送子、兄送弟、妻送夫、未婚妻送未婚夫以及兄弟争相入伍等动人事迹。到年底,全县共征集新兵(包括县、区武装升级)1500 余人,于 1949 年 2 月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野四兵团十四军四十一师一二三团三营(新安营)及团直部队。

在抗美援朝战争中,新安再次掀起参军参战热潮。1951 年,全县报名参军的有 8000 余人,后经审查合格,有 719 名青壮年被批准加入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

二、义务兵役制

1955 年 7 月 3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用义务兵役制代替过去的志愿兵役制。1955 年 2 月至 3 月,新安县进行了征集补充兵员的义务兵试征工作,共征集新兵 283 人。这实际上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开始。

《兵役法》公布后,县人武部改为兵役局,并成立了兵役委员会。根据《兵役法》规定,每年 3 月 1 日起至下年 2 月底止,为征集年度。从 1955~1956 年征集年度开始,正式按照《兵役法》规定实施征集义务兵。征集年龄为:凡年满 18~22 岁(后改为 18~20 岁)的男女公民,均有服兵役义务。此后,每年征兵 1~2 次。凡报名青年,须先经目测初选,再经体检、政审,并征得家长、家属同意,县征兵领导小组批准,最后经接兵部队审查同意,发给入伍证书。服役年限,1955 年至 1964 年为陆军 3 年,空军 4 年,海军 5 年;1965 年改为陆军 4 年,空军 5 年,海军 6 年;1967 年又改为陆军 2 年,空军 3 年,海军 4 年;1978 年恢复 1955 年规定的服役年限。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1978 年 3 月 7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为加强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改为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 6 年,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从第 7 年开始为志愿兵,可长期服役。1984 年 5 月 31 日,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的《兵役法》,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超期服役满 5 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 8 年,不超过 12 年,年龄不超过 35 岁。新兵役法从当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