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政权初建,政府着力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进行土地改革,法律尚不完善,尚不能进行普遍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县人民政府邀请各界人民代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社会改革等重大事项,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 年 12 月 28 日至 1950 年 1 月 1 日、1950 年 2 月 19~21 日、1951 年 7 月 26~28 日共召开了 3 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中有党、政、军、团的代表,民兵代表,妇女界代表,工商界、教育界代表,及少数民族的代表。历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全县重大政治、经济事项进行了讨论、协商和审议,并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出本届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还选举了县长、副县长和人民政府委员。在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前,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好的组织形式,也是动员广大群众协助政府完成各项革命和建设任务的有效机构。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1953 年 2 月 l1 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新安县于 1954 年 3 月进行普选,7 月召开新安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此后,按照国家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至四届代表,均由基层(区、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以后,按照新的规定,采取直接选举办法,即由选民直接选举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新安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新安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构,是全县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管理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事务。其职权范围是:在全县范围内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全县的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讨论、决定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本县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人员;选举和罢免县人民政府的县长和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等。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其间还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1 次,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有五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1954~1985 年,共举行过 6 届 14 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中 1964~1979 年的 15 年中,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能如期召开。

1977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5 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本县奎门大队党支部书记王西庆被选为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0 年,根据新宪法的规定,进行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这次普选是在“文化大革命”以后,进行了拨乱反正,国家政治生活和民主生活恢复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这次选举,全县共划分 332 个选区(农村选区 294 个,县直单位选区 27 个,地市属以上厂矿单位选区 11 个),全县总人口 436634 人,符合条件的选民 226964 人,参加投票的 219692 人,参选率为 96.8%。这次选举的特点,是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县人大代表。全县推荐、协商确定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共 3144 名,最后选出县人大代表 522 名。其中农民代表 357 名,占 68.3%;工人代表 22 名,占 4.2%;知识分子代表 19 名,占 3.6%;解放军代表 3 名,占 0.57%。在代表中,妇女代表 102 名,占 19.5%;非中共党员代表 115 名,占 22%;少数民族代表 4 名。最大年龄 90 岁,最小年龄 21 岁。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体现了广大选民的意志。是年 3 月 26 日至 4 月 2 日,举行了新安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选举产生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了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新安县历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一览表

届次 时间、地点 代表人数 主要议题、决议 选举结果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12月28日至1950年1月1日在县城召开 191 通过新安县政府1949年施政工作报告的决议,讨论建政、剿匪反霸、生产救灾、发展教育、发行公债等问题 选举产生新安县各界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委员31人,主席苏振华,副主席曹芸生、成解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 1950年2月19~21日在县城召开 198 讨论土地改革政策,通过:
1.关于严禁不法地富破坏活动的报告的决议
2.关于抗旱救灾工作计划的决议
3.关于开展和平签名运动的决议
4.关于欢迎人民解放军某师驻防新安的决议
选举苏振华等28人为常务委员会委员,成解、薛作川、董宪亭、邓桂英为出席省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 1951年7月26~28日在县城召开 276 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1950年下半年及195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报告的决议,并作出增产捐献、清理镇反积案的决定 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4年7月6~8日在县城召开 229 讨论宣传宪法草案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提案整理解答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选举赵振明为县长、药贵福为副县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37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55年12月26~28日在县城召开 241 关于县政府1955年工作报告决议;关于以合作化为中心的全面规划的决议;关于拥护和保证贯彻执行省一届三次人代会精神和决议的决议 选举赵振明为县长,陈毓文、牛培成等15人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介成一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6年12月28~30日在县城召开 正式 205
列席 14
关于贯彻执行省一届五次人代会决议的决议;关于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县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关于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关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选举药贵福为县长,陈毓文、张志平为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介成一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57年5月27~30日在县城召开 正式 155
列席 12
关于县人民委员会1957年上半年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56年财政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关于1957年夏收夏种的决议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957年12月26~28日在县城召开 正式 226
列席 12
关于贯彻省一届六次代表会精神和决议的决议;关于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1958年生产计划的决议;关于动员全县人民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决议;关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8年5月13~16日在县城召开 正式188
列席238
审议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夏收夏种工作方案,并通过相应决议 选举药贵福为县长,陈毓文、张志平为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12人,介凤宪为法院院长,药贵福、段丙林、何均为省二届人大代表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62年8月16~21日在县城召开 审议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传达省二届三次人代会精神,讨论三秋工作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补选曹贵岐为县长,杨玉华为副县长,郝喜庆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63年12月7~11日在县城召开 276 审议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1962年财政决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选举曹贵岐为县长,陈毓文、张志平为副县长,介凤宪为法院院长,曹贵岐、何均、邓安命、杨清汾为省四届人大代表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80年3月26日至4月2日在县城召开 正式 477
列席 14
审议县革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并通过相应决议 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高玉田,副主任高振国、毛克平、王枢谈、张柱子、傅良太、韩琳,委员16人;县长陈邦武,副县长李永华、朱翠屏、郜治斌、高石山、韩安亭,法院院长陈军,检察长刘永贞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81年5月15~19日在县城召开 正式 420
列席 17
审议通过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决议,通过张柱子辞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琳不再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决议 补选陈邦武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永华为县长,韩琳、傅玉皀为副县长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982年5月16~19日在县城召开 正式 409
列席 90
审议通过县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及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决议;审议批准县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补选介风宪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983年3月6~10日在县城召开 392 审议通过新安县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及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决议 选举邵文杰、毛克平、张霞子(女)、凌文贤、贾银献为省六届人大代表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84年5月19~25日在县城召开 306 审议通过县政府工作报告、1984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意见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及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决议 选举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永华,副主任毛克平、高石山、介凤宪、姚宗化、赵登云,杨再,委员10人;县长李兴敏,副县长郜治斌、凌文贤、张化义,法院院长陈军,检察长徐桂英(女),出席洛阳市八届人大代表25人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85年4月11~14日在县城召开 297 审议通过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及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决议  

第三节 县人大常委会

新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于 1980 年 3 月 26 日至 4 月 2 日召开的新安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在此之前各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委会,大会闭会期间的一切事宜均委托县人民委员会代理。人大常委会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联系和征集人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提案,处理人民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讨论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和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县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共举行过 26 次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20 余次,组织两次大规模的视察工作,共视察了 6 个公社、112 个大队、7 个文教单位、5 个县办工厂、3 个社办企业,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186 名,处理提案 834 件。

第四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新安解放以后至 1949 年,实行区、村(行政村)建制。当时,法制不健全,由村贫雇农代表会议或村农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950 年实行区、乡(镇)建制,取消了行政村建制。1951 年 5 月,全县开始民主建乡,确立了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乡(镇)人民代表会议为乡(镇)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和乡(镇)人民政府委员。

1954 年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开展普选,实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每届法定任期两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为行使权力机关。

1958 年后,实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替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破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1980 年设立公社人民代表大会。1984 年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了乡(镇)建制,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