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法

第一节 公安

人民公安机关建立以来,对打击敌人,改造罪犯,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大作用。

一、两案侦破

政治案件、刑事案件的侦破,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在解放初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公安机关配合剿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内部肃反、取缔反动会道门等运动,破获了以庙道头子王廷臣、张景利为首的阴谋暴乱案,以杨好文为首的假农会暴乱案,以侯公仁为首的“正义救国救民联盟会”反革命阴谋暴乱案等重大政治案件。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少数与人民为敌的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暗中进行破坏活动,公安机关均给予坚决打击。1957 年,破获了以潘云龙、刘振邦、王占元为首的“大汉国”反革命纠合集团案,将主要案犯一网打尽。1963 年,破获了以孟志文、刘建民为首的“礼中堂”反革命纠合集团案。1970 年,破获了以张广居、王伟贤为首的“和平党”“救民军”反革命纠合集团案1986 年 4 月 18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新安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对张广居以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死刑不当,属于错案。撤销 1970 年 3 月 5 日新安县军管小组(70)新公军管刑字第 3 号刑事判决,恢复张广居起义人员名誉”。。1983 年,破获了以张志斌、吕福星、游建库、张河沛为首的反革命集团案。1947~1983 年,政治案件破获率为 61.5%,其中组织反革命纠合集团、反动会道门复辟等重大反革命案件侦破率为百分之百。在“文化大革命”的 10 年中,受“左”的思想影响,把一些因对某项工作有不同看法的言行,或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不满的言论和抵制言行,也当成反革命立案侦查,造成立案面过宽。因此,政治案件破案率仅占 45.6%,还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刑事案件多为盗窃、抢劫、强奸、凶杀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及时予以侦破,依法严惩犯罪分子。1981 年 3 月 31 日,城关西后街 66 号户主在打扫房子时,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公安人员从死者身边发现的一些碎纸片进行拼对,成为一张收购发票,据此线索,侦察人员往返 4 省、13 个县市,行程万里,终于抓获了凶犯,绳之以法。

1983 年,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决定》,于 8 月 16 日统一行动,集中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在这场斗争中,公安人员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侦破了一批重大刑事案件,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

二、预审

1956 年开始,施行预审工作条例,使用新的文书格式,在案犯逮捕后 24 小时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准许被告人看阅笔录,让其签名捺印。

1976 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清理了在押的被拘捕人员,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改变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时期肆意践踏法制,乱拘、乱捕、乱押的混乱局面。

1979 年,贯彻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在预审案犯时,注重运用国家法律和政策,加强思想教育,促使案犯交待余罪,扩大线索。

1980 年,国家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预审工作以上述法律为准绳,做到认定有根据,否定有理由,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不枉不纵。在起诉时效程序上,做到了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杜绝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代惩的现象。

1983 年,预审工作贯彻“从重从快,坚决打击”的方针,通过预审查证,追供出犯罪线索 164 件,挖破案件 68 起,缴获赃款万余元,并对确系无罪者及时作出了释放的决定,年终审结率达 93.7%。

三、看守

新中国成立初期,看守所称教育所,1951 年始称看守所。看守所原址为旧县署监狱,条件极差。1975 年在上河村东新建看守所 1 处,基本达到了县级所的现代水平。

看守所是监狱的一种形式,是专门管押被依法拘留、逮捕正处于侦察、预审、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犯罪分子,是对刑期较短(二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实行羁押与改造的强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看守所的任务是严密看管罪犯,保证监所绝对安全,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审判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对犯人实施人道主义,进行政策、法制教育,搞好犯人的生活、卫生和劳动管理,促使其认罪伏法,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看守所坚持每月由公、检、法三长轮流向犯人进行训话教育的制度。对犯人的思想教育、伙食管理、清洁卫生、号舍住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81 年元旦,中共新安县委组织“看望团”到监所看望犯人。1982 年 7 月,公、检、法、司和各群团负责人及犯人家属代表组织“看望团”,到看守所看望青少年罪犯,促使失足青少年加速思想改造,改邪归正。

四、武装警察

1947 年 9 月,在建立新安县公安局的同时,成立县公安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1955 年 8 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新安县中队,简称“民警队”。1962 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安县中队,简称“县中队”,受中共新安县委和县公安局领导。1968 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直属新安县人民武装部领导,战士实行义务兵役制。1976 年改为中国人民警察,称新安县武装民警中队,复归县公安局领导。1983 年 10 月,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洛阳市支队新安县中队,简称“武警中队”,受县公安局和洛阳市武装警察支队双重领导。

武装警察的任务是执行看守、押解、处决案犯勤务。

五、治安管理

(一)户口管理

户口管理是做好安全防范的一项重要措施。1952 年结合颁发土地证进行户口登记宣传,开展户口登记试点。1954 年公安局内设户籍员,专管户口,县直单位非农业人口由城关派出所管理。1958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重新建立健全户口登记组织,换发新的户口登记簿,严格户口登记制度。1964 年,非农业人口普遍建立户口册,正式建立出生、死亡、迁入、迁出 4 项变动登记制度。1981 年除峪里公社外,所有农业、非农业户口,均由各公安派出所接收管理。1982 年,各公安派出所设户籍警,专司户口管理,使户口管理更加制度化、正规化。在户口管理中,对有危害社会治安嫌疑的,依法监督改造和监督考察的人,实行重点管理,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控制,帮助教育,防止犯罪。

(二)交通管理

铁路管理:为保证专、列车过境的绝对安全,在铁路沿线两侧 5 华里内实行路、社联防,建立护路委员会,划分责任区,分工负责,组织警卫队伍,固定岗位责任制,经常对沿线两侧居民进行爱路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靠铁路、爱铁路、护铁路”的新风尚。

公路管理: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公安机关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公路、车辆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和善后事宜。1984 年成立公路公安派出所,管理公路安全。

1979 年开始,对全县自行车进行审查、登记、打印、发证。

(三)特种行业管理

本县经营特种行业的有旅社、废品收购、印刷、刻字、寄卖、修配、电器,牲畜交易等 210 家。这些行业,适于犯罪分子落脚藏身、销赃和伪造制作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管理,统一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依靠特种行业中的党、政领导和职工,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和制度。1978~1982 年,经过特种行业查破案件 237 起,查获大量金属器材和赃物。1982 年,在工商、市管、税务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县大牲畜进行登记、造册、发证,严格规定“养者有证,卖者带证,买者要证,交易员查证”制度,有效地预防、减少了大牲畜被盗案件的发生。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新安矿产开发多,需要大量的炸药、雷管、导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公安机关对此类物品的生产、购销、运输、保管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凡生产此类物品的企业,需经县公安局审核许可并报上级批准,并要有绝对安全制度和措施。对非法生产的企业予以关闭取缔,并追究必要责任。产品实行归口管理,由县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经营,购买单位和个人,需向物资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取得购买、运输证明,凭证供应。

六、消防

1980 年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主要抓夏、秋收安全保卫和冬季安全防范工作。印发宣传材料,举行消防业务训练,确定重点防范单位,整顿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对 122 个单位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对于火灾肇事者依法进行处理。

七、机构沿革

清末,县设巡警局,下设铁门、磁涧两个分局。民国元年,设新安县警察所,并撤销铁门、磁涧两分局。1927 年,改称公安局。1944~1945 年沦陷期间,日伪改为警察局。日本投降后,继续称警察局。

1945 年夏,新安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公安局,驻郑坡村。1947 年 9 月,成立新安县民主政府公安局,驻刘黄。10 月成立公安队。1948 年迁入县城,并设铁门、磁涧、石寺派出所。1956 年,改新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为新安县公安局。1958 年 10 月,公、检、法 3 个机关合并,成立政法部,下设办公室和侦察、治安、预审、审判、执行 5 科。1959 年下半年,公、检、法分设,恢复公安局。1967 年 12 月至 1973 年春,实行军事管制,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 年 3 月,撤销军事管制,改称新安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80 年,改为新安县公安局。

1985 年,县公安局下设铁门、城关、石井、石寺、磁涧、五头、南李村、正村、仓头、西沃、曹村、北冶、洛阳铝矿和郁山林场共 14 个派出所,配有干警 155 人,乡镇以下各村设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检察院被撤销,刑事检察业务中止。

1978 年重建人民检察院,设批捕股、起诉股,恢复刑事检察业务。1980 年,设刑事检察股。1981 年,改为刑事检察科。

1979~1983 年 5 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占公安机关提请总数的 90.5%,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提请总数的 63.4%。

二、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业务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干部实行监督,直接受理辖区内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79 年,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股受理案件,1981 年改为法纪检察科。1984 年,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在开展法纪检察业务中,办案人坚持原则,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依法办案。

三、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干部实行监督,对其中构成经济犯罪和渎职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决定逮捕和起诉。1955 年人民检察院建立以后,即初步开展此项业务。1979 年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成立经济检察股,1981 年改为经济检察科,全面开展经济检察。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以及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负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1982 年 3 月和 4 月,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作出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遵照决定,人民检察院积极投入这一斗争。

1980~1983 年,受理经济案件 70 起、96 人,立案侦查 42 起、64 人,起诉 25 起、30 人,挽回经济损失 72642 元。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及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受理监管改造场所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从中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受理监管改造场所干警严重违法乱纪案件。

1955 年起,开展监所检察业务,实行对看守所 1 月检察 1 次,劳改队 3 个月检察 1 次的工作制度,并采取不定期与公、法联合检察的方法。至 1956 年两年中,对监所检察 15 次,对劳改队检察 3 次,在检察中发现管教人员对犯人滥用刑具、打骂犯人,经检察院提出,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1957 年配备了专职监所检察干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 年受理犯人重新犯罪案件 20 起,起诉 16 起,加刑 14 起。

1979 年设监所检察股,1981 年改为监所检察科,全面开展监所检察业务。几年来,受理的申诉案件,均按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或转办。

五、信访

通过信访工作,接待和处理检举、控告、起诉业务,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1956 年,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通讯员的制度。检察通讯员由单位党组织审查提名,本人自愿,群众讨论通过,检察机关批准,发给聘请书。检察通讯员的任务是,反映各单位和各级干部在执行宪法和法令以及制定计划决议时的违法乱纪行为,或侵犯人权、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检察通讯员制度,对于揭发检举犯罪,协助检察机关宣传法制,联系群众,起着重要的耳目和桥梁作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此一制度于 1958 年 8 月取消。

1980 年设置信访股,1981 年改为信访科,1984 年改为控告申诉科,处理群众的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事务,建立健全了接待、登记、汇报、转办、查处手续和制度。

1984 年 5 月,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月 5 日、15 日、25 日为检察长接待日,由检察长直接接待和处理群众的申诉、控告及其它问题。

1979~1983 年 5 年中,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其它信访案件 767 起,均妥善处理或转办,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检举、控告或申诉者本人。

六、案件复查

1956 年,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复查案件,平反了夏好杰冤狱一案。城关公社高村人夏好杰,1954 年被人诬告“曾在 1945 年谋财害命,杀死洛河南一商贩秦秋保和贩卖妇女等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1956 年,夏多次提出申诉,检察院、法院派人查访了洛河南所有“秦”姓的村庄,在宜阳县找到了秦秋保,仍然健在,所谓贩卖妇女等罪也纯属诬陷。县人民法院于 1956 年 11 月 2 日重新审理,撤销对夏好杰的判决,宣告无罪释放;对诬告者以诬陷罪判刑,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检察院重建后,于 1980 年、1983 年先后两次对所办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从而避免了冤狱,惩治了罪犯,保证了办案质量。

七、机构沿革

1956 年 7 月,建立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检察院被撤销,业务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办理。1978 年 7 月,恢复重建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基本任务是运用法律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刑事审判

1948 年 10 月,新安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为保卫和巩固新的人民政权,结合剿匪反霸斗争,通过审判,召开宣判大会,坚决镇压一批对人民犯有严重罪行的匪、特、恶霸首恶分子。至 1949 年底,共捕各种反革命分子 163 名,通过审判,杀 99 名,关 65 名,管 18 名。1949 年 12 月,县司法科在三区庙头村组成临时人民法庭,对两名恶霸进行公审,并判处死刑。1950 年 12 月至 1952 年 8 月,在“镇反”的前两个阶段,全县共捕案犯 888 名,经审讯判决 685 名,其中杀 244 名,关 320 名,管 121 名。

1952 年 8 月,新安县人民法院成立后,组建城关、大章、石寺、五头、磁涧、庙头等 6 个人民法庭,对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就地查实对证,就地预审,群众量刑,法庭判决。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于以各种手段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均依法予以惩处。

1980 年国家《刑法》实施,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1983 年 9 月和 1984 年 1 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人民法院曾两次召开宣判大会,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从重从快的审判和惩处,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对案件不断进行复查,做到“有错必纠”。1962 年,县法院对 1958~1960 年“大跃进”时期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对于因受“左”的影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审判中侧重历史出身和前科,造成的错判、长判、错管案件,进行了纠正。1978 年至 1983 年,对“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纠正。

二、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家庭纠纷案件较多。这主要是长期的封建买卖婚姻制度造成的,受害者主要是广大劳动妇女。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中,以《婚姻法》为准绳,坚决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对于其它土地、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在审理中注意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1978 年,恢复民事审判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放宽,民间经济来往增多,民事案件上升。1981 年受理民事案件 577 件,比 1976 年上升 3 倍多,其中房产、宅基、债务、继承、地界纠纷案件增加比较明显。

三、经济审判

1981 年 4 月,县人民法院始设经济审判庭,承担各类经济案件的审理,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法规,履行审判业务。1982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下达后,经济犯罪案件列入刑事审判范围。至 1983 年底,先后审理各种经济案件 114 起,审结 78 起,其中由法庭判决 2 起,调解、撤诉、终止 76 起。

四、机构沿革

1952 年 8 月 15 日,成立新安县人民法院。1958 年 10 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成立新安县政法部。1959 年 10 月,撤销政法部,人民法院恢复,并设北冶、铁门、五头 3 个法庭。1967 年 12 月,取消人民法院,成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 年 3 月,解除军管,恢复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北冶、正村、石寺、石井、铁门、城关人民法庭。

第四节 司法

1948 年 8 月,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负责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1952 年 8 月,人民法院成立后,司法科撤销,司法行政工作隶属法院工作的一部分。

1980 年 11 月,成立新安县司法局,全县 13 个乡(镇)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司法助理员,开展民事调解、普法教育、公证业务、律师事务等项工作。

一、民事调解

1954 年,全县 121 个乡,均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民事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委员会属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如婚姻、债务、宅基、房屋、分家、继承等纠纷,以及轻微的侵占、打架、伤害名誉、信用等。通过调解,对群众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1961 年 1 月,民事调解组织按山区每 30 户左右建立 1 个,平川区每 50 户左右建立 1 个。1959 年,各乡将治安,调解两组织合并,称治安调解委员会,全县 176 个生产大队、1056 个生产队,共有治安调解委员 4434 人。1961 年,两组织重新分开,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立民调小组。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组织被破坏。1978 年进行整顿,重新建立和健全民调组织。到 1979 年,经社、队民事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民事纠纷,占发生民事纠纷总数的 92.2%。1983 年,司法局对全县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这年,社、队调解组织共调处民事纠纷 3068 件,占发生总数的 94%。

二、普法教育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都负有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

司法机关经常利用会议、图片展览、有线广播、书写法律条文、印刷宣传品、宣传车、制订乡规民约等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人们学法、懂法、自觉地遵法守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981~1983 年,司法局编印常用法律 20 条、打击刑事犯罪小册子、新宪法宣传材料、法制宣传材料共 21.6 万份,巡回展出图片、漫画 2538 套,与县广播站联合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对全县中学法律常识课教师进行了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有劣迹的青少年进行了帮教,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青少年犯罪。1983 年 7 月,在全县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月活动,受教育者 29 万人,有 42 个犯罪者投案自首,查处各种案件 602 起,查处治安事件 325 起。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法守法,减少犯罪,维持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公证业务

1956 年 7 月,初步开展公证业务。1957 年 7 月,新安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开展了经济合同、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项公证业务,办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证手续。当年,共计公证合同、契约 170 份。至 1958 年,公证业务停止。

1981 年 5 月,县正式建立公证处,有工作人员 3 名。1981 年、1982 年办理公证事项 27 件,1983 年办理公证事项 162 件,其中经济合同 141 件。

四、律师事务

1954 年开始试行人民律师制度。1957 年“反右”斗争中,律师的辩护工作受到指责,人民律师制度被否定。

1978 年后,国家恢复了律师制度,颁布《律师暂行条例》。1981 年 3 月,县成立了法律顾问处,有律师 1 名,律师工作者 4 名,开展了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事务。至 1983 年,接待来访 214 人次,代书法律文书 49 件,刑事案件辩护 42 起,民事代理 10 起,非诉讼代理 4 起。1981 年 10 月,律师张良民接受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阅卷和接见被告人调查中,发现起诉中认定被告为“故意杀人”欠妥,应为“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原判“死缓”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