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城乡建设
新中国成立 36 年来,全县各项基本建设总投资 66410 万元,完成房屋建筑面积 158.44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 61.18 万平方米,工业生产性建筑 27.26 万平方米,商业服务营业房 74544 平方米,仓库 11.89 万平方米,教学用房 17.05 万平方米,办公用房 10.38 万平方米,医疗门诊病房 13543 平方米,文化体育用房 14192 平方米,营房 44890 平方米,其它用房为 17757 平方米。全县共建成各种水利工程 1767 项。建成了煤炭、化肥、水泥、化工、机械、采矿、陶瓷、纺织、食品等一批厂矿,公路通车里程 1375 公里,建立商业网点 2927 个。这些建设,为改善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创造了物质基础。
第一节 县城建设
县城区域,包括城关、北关的全部,河南、上河、江庄村的一部,总面积约 1.5 平方公里。占地面积 193.47 万平方米,每人平均 79.1 平方米。其中工业占地 27.34 万平方米,占城区用地的 38.9%,每人平均占地 30.7 平方米;对外交通用地 17.66 万平方米,占城区用地的 9.2%;仓库用地 17.78 万平方米,占城区用地的 9.2%;公共事业及市政设施用地 17606 平方米,占城区用地的 0.9%;特殊用地 33.74 万平方米,占城区用地 17.4%;河塘水面用地 20 万平方米,占城区用地的 10.3%。
一、街道建设
县城街道原有东西大街 1 条,最宽处 10 米,窄处只有 6 米,南北向小巷 9 条。
1964 年,县政府即制订了城区街道改造建设规划,后因“文化大革命”开始而搁置了下来。1971 年,县财政投资 8.5 万元,将东西大街土路改造铺成渣油路面。
1985 年,投资 10 万元,修建从火车站沿南城墙内至东门坡大街 1 条,长 930 米,宽 10 米,为水泥路面。同时,又投资 30 万元,将县城北部从水利局至城关供销社一段道路整修加宽,修成东西向大街 1 条;将十字街东部的旧房拆掉,扩宽为 20 米的南北大街。并将西关食品公司至粮食局一段旧房拆除,扩宽为 20 米。这样县城东西向 3 条主街道基本形成。1986 年,投资 60 万元,改造东至城关镇政府门口,西至城关供销社,东自物资楼、西至泥河口两段街道,宽 20 米,铺设下水管道 1868 米,解决县城雨污水排放问题。
二、供水排水
1952 年,县政府投资,挖沟铺设瓷管道,引芝泉水入县政府院内和大操场,供县城吃水。但水量极小,作用不大。
1963 年,县政府投资,引火车站水塔水入县城,于商场胡同铺设 4 吋铸铁管 200 米;从“衙门”向东西扩展,用 3 吋铸铁管。1971 年,县财政投资 5 万元,在北关河边打渗水井 1 眼,用水泵提水至孟家山头,建 100 立方蓄水池 1 个,向县城供水。因水量小,供水紧张,于 1975 年在南湾打机井 2 眼,引水至奎楼山顶,建 500 立方水池 1 个,铺设直径 100 毫米的上水铸铁管 650 米,直径为 200 毫米的下水铸铁管 600 米,用直径 200 毫米的铸铁管 500 米,送水至商场胡同,日供水量 600 吨。由于用户不断增加,不能保证供水,1984 年开始,从下羊义村引泉水,用直径 500 毫米的水泥管 4400 米,引水至水厂。1985 年,从水厂引水至城关,水厂至城西关口铺设直径 300 毫米水泥管 1320 米,直径 200 毫米的铸铁管 1320 米,再从西关口沿后大路到北门胡同,铺设直径 200 毫米的铸铁管 830 米。西关口沿主街道到商场胡同,铺设直径 200 毫米水泥管 493 米。共铺设主管线 5440 米,供水管 5403 米,还铺设支管线 7200 米,这项工程共投资 152 万元。工程全部建成后,可完全解决县城供水问题。
排水设施,铺设东门坡至西关口矩形(砖石结构)下水道 1210 米,北自城关供销社门口,南至铁路边 230 米,十字街南北 310 米,自电影院至防疫站 300 米,自干休所至十字街北口 300 米,自泥河口到十字街北口铺设不同口径的水泥管 1500 米。以上共铺设下水道 3850 米。
三、供电照明
1957 年架设铁门至城关 10 千伏线路 14 公里,1958 年元旦县城通电,从西关旅社至东门口沿街安装路灯 50 处。后又在江庄建立 35 千伏变电站,装机容量为 5000 千伏安,从铁门变电站架设 35 千伏线路入江庄变电站。1985 年县城用电负荷为 2000 千伏。
第二节 乡村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 10 年间,全县乡村建设发展迅速,公用设施不断增加,居住条件逐年改善,乡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乡镇建设
1985 年,全县除城关镇外,12 个乡镇共占地 89548 亩,建筑面积 39326 平方米,其中住宅 19112 平方米,办公用房 14966 平方米,其它用房 5248 平方米。已建成乡镇级工矿企业 67 个。除县城外,石寺、铁门两镇已成为新兴的工业集中区。位于石寺镇的义马矿务局新安煤矿联合建筑大楼,面积达 11507 平方米,为全县最大的民用建筑物。由群众集资 78 万元建成的石寺镇初中,建筑面积 3290 平方米。三中全会后的 10 年间,全县先后集资 1857 万元,新建、改建校舍 8483 平方米。其中集资 10 万元以上的乡、镇、村有 30 个。13 个乡镇都建有卫生院、广播放大站。乡村商业网点 3504 个。新建影剧院 5 座,露天剧场 27 个。除峪里外,各乡镇都修通了渣油面公路,全县 298 个行政村都通了汽车。有 283 个村通了电。城关、石寺、铁门 3 镇共修铺街道 77000 平方米,铺设自来水管道 24000 米。磁涧、北冶等乡也有部分地区用上了自来水。
二、农村建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收入连年增加,农村普遍出现了“建房热”。1978~1988 年,全县农村建房 484 万平方米,加上原有住房,共计 751 万平方米,人均 18 平方米。据对城关镇七里站村 121 户农民的调查,每户平均住房面积 80.17 平方米,人均 21 平方米。其中 1949~1978 年 30 年内建房 3100 平方米,占 21%;近 10 年建房 5700 平方米,占 58.9%。全县近 10 年有一半以上农户建了新房,每年平均有 5.5%的农民迁入新居。新建住房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越来越高,式样越来越讲究,多数为砖和钢筋水泥混合结构,并逐步向高层发展。群众将农村住房的变化概括为:“50 年代土石房,60 年代砖瓦房,70 年代加走廊,80 年代起楼房。”
第三节 建筑队伍
新安旧时没有固定的建筑行业,修建住房、学校、庙宇、桥涵,多由高手泥水匠出面承揽,召集乡村泥、木、石工匠,共同施工。1953 年,县成立建筑大队,1957 年发展成建筑合作社,职工 132 人。1978 年改为建筑公司,职工 205 人,成为新安县的一支专业建筑队伍。设备有筛灰机、泥浆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打夯机、振动器、水刷石磨光机和钢管脚手架等,可设计承建高层楼房、礼堂、影剧院、大桥、高炉、高烟囱等大型建筑,年建筑能力 7000 平方米。全县另有乡村建筑队 150 个,4500 人,年建筑能力 25 万平方米。
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一、房产管理
新安县房产管理所,负责公房管理、修缮、收缴房租、建造与经营商品房。全县有公产房 34403 平方米,由房管所管理。各单位自建的公房,由各单位自己管理使用。
1965 年,对城镇私有出租房产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当时全县纳入改造的 225 户,房产 714 间,面积 12200 平方米,实际改造 169 户,房子 500 间,面积 8702 平方米。1984 年,县政府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小组,对纳入改造的进行立案、调查、查对核实,按照政策规定,对未改造的 56 户不再改造;原改造无误,维持原案的 93 户,房 336 间,面积 6523 平方米;原改造不当,应退还或部分退还的 71 户,226 间,面积 2179 平方米。处理办法:作价收买的 51 户,面积 1538 平方米,付给典当、回赎、赔偿费 78100 元。
二、土地管理
在征用土地中,有些单位宽备窄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或征而不用,滥占、乱占土地。特别是一些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建宅,多占、乱占、乱建,浪费土地现象十分严重。1949 年全县实有耕地 748334 亩,到 1985 年底,实有耕地 623062 亩,减少了 125272 亩。
1982 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村镇建设用地实施办法,1983 年又发布了《关于国家征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批准权限、数量、补偿标准、被征地群众的生活安置,又重新作了明确规定。新安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对国家建设征地,规定 2 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2~5 亩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准,5 亩以上、1000 亩以下,由省政府批准,1000 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新安县的征地管理,1964 年以前管理部门经常变化,有时公社也乱批。1964 年以后,由民政部门管理。1985 年以后,归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管理。
根据城乡建设管理规定,分期分批清查了全县农村非农业用地 86034 亩,换发新宅基地使用证 80566 亩,处理无证占地 17816 亩,罚款 27.6 万元。同时严格控制新建房用地的审批手续,制止乱占滥建现象,使农村建设走上了有秩序、按规划发展的轨道。
第五节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指保护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一、环境污染
随着工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全县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趋严重,特别是工业废气、废水、废渣已逐渐变成危害人类的公害。据对洛阳水泥厂、县水泥厂、化肥厂、化工厂、建筑陶瓷厂、煤炭公司等 15 个单位进行监测调查统计,每年排放废气 17.95 亿标立方米,粉尘 3.32 万吨,废水 1000 万吨,废渣 10.4 万吨。县城区每年排放污水 100 万吨,废气 1.3 亿立方米,废渣 9400 吨,粉尘 3500 吨。这些污染物中,含有许多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影响和危害城区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保护措施
1983 年 12 月,成立了新安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归县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1984 年 6 月,成立新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工作受到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局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号召群众同一切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严格按环境保护法办事,自觉地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1985 年 11 月,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组织视察了县化工厂、水泥厂、瓷厂、煤炭公司、人民医院的污染情况及贯彻环境保护法的情况。
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或搬迁,征收污染治理费。洛阳水泥厂投资 30.5 万元,修建安装了 1—3 号炉的收尘工程装置。县化肥厂投资 17 万元,安装了两套废气回收装置,效果均良好。全县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达 15 个,累计收费 70 万元,为企业治理污染源提供补助金 46.8 万元。1984 年,对于污染严重、无法治理的涧河桥头的两个石灰厂,责令关停。1985 年 7 月,关停了县城内的两个电镀厂。
新安县还建有铁门消声器厂、磁涧南窑除尘器厂两个环境保护机械专业生产工厂。
第六节 机构沿革
1949 年,县政府设实业科。
1953 年,设建勤科,后与农林科合并为建设科。
1959 年,设新安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城镇建设工作归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
1960 年,基本建设委员会与经济委员会合并,称经济基本建设委员会(简称“经建委”)。
1962 年,撤销经建委,建委业务与计划委员会合并,称计划建设委员会。
1969 年,撤销计建委,业务归县革委生产指挥部。1970 年,恢复计建委。
1982 年,计委、建委分设。
1984 年,计委、建委重新合并。
1985 年,成立新安县城乡建设局。局下设房地产公司和供排水公司、第二建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