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物资
物资,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物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物资,只是经过劳动加工的生产资料,如原料、材料、机电产品等。物资工作担负着生产资料的分配、调拨和供应任务,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是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
第一节 物资管理
1960 年 10 月,成立新安县物资局,下属物资、木材两个公司,负责全县物资的计划管理、分配、调拨及供应工作。当时的物资计划分配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订货、统一调拨、统一管理,物资部门按照县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本着先国营、后集体,先维修、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和优先支农、优先救灾的原则,合理供应,专材专用。
1965 年 3 月,根据中央对物资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的决定,人员、业务、资金由洛阳专署物资局直接管理,经费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盈余”,银行利息按国家拨补的办法解决,物资机构实行政企合一。
1979 年以后,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贯彻执行计划调剂和市场调剂相结合、以计划调剂为主的方针,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剂的作用,改变服务方向。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对农业和轻工市场的需要,优先进行安排;其次重点安排化肥、煤炭和生产维修,适当地照顾其它方面的需要,统筹安排,进行物资平衡分配和供应。并且通过物资贸易中心和供应网点投放市场,搞活物资流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群众的需要,除做好物资的分配、订货、催调、供应工作外,还千方百计地组织计划外物资采购、调剂,以弥补计划分配物资的不足。
第二节 物资经营
按照物资分类,物资部门经营管理范围是工业生产资料,即: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化轻产品、煤炭 7 大类。
1979 年以前,基本上是坚持计划分配制度,把物资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统配物资,第二类是部管物资,第三类是地方管理物资,从上到下进行分配调拨。1961 年至 1965 年,经营品种 120 个,购进总额 232 万元,年平均 46 万元。销售额 309 万元,年平均 62 万元。
1985 年总购进额 872 万元,其中自行组织采购 559 万元,占购进总额的 62.7%。购进计划外钢材 2181 吨,占钢材总购进量的 57.8%。
据物资部门统计,1961~1985 年供应的物资有:钢材 22908 吨,生铁 13645 吨,水泥 48019 吨,平板玻璃 19758 标箱,汽车 209 部,轴承 26 万套,各种电线 7699 公里,轮胎 7046 套,纯碱 206 吨。
木材的经营,1957 年和 1958 年,木材公司在曹村、五头、正村、磁涧、北冶、石井、城关等地设收购点 8 个,平均年收购量 2800 立方米,多系坑木、檩条、椽子等原木和群众自售的板材。由于乱砍滥伐,对资源破坏严重,1960 年收购点相继撤销。新安县木材产量甚少,主要靠从外地购进,由国家统一分配进货合同和调度,大部分是从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云南等地购进。1976~1983 年 8 年间共从外地购进木材 29367 立方米,平均年购进 3671 立方米,最多的 1983 年购进木材 9482 立方米。木材销售,是按县计划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和调单供应用户,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标准》和木材检验规程,使用部颁《材积表》核定材积,并在销售时划类分等。
第三节 机构沿革
1960 年 10 月,成立新安县物资局,下属物资、木材两个专业公司。
1965 年 3 月,物资局、物资公司人、财、物权归洛阳专署物资局直接管理。
1969 年,撤销物资局,成立物资站,辖物资、木材、生产、农机 4 个公司。
1971 年,撤销物资站,物资公司、木材公司隶属县计划委员会。
1977 年 2 月 28 日,恢复物资局。
1984 年 10 月,改为新安县物资总公司,下属金属建材、机电化轻、金属回收、物资贸易中心等 4 个专业公司。1985 年 3 月,木材公司划归物资总公司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