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金融
1937 年始建新安县银行,但旧银行基本上是充当官僚资本家之间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是资产阶级用以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安建立人民银行,至今又建立了工商、农业、建设等专业银行,各乡镇有营业所,并有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各大厂矿有办事处,城镇有储蓄所。
人民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家银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扩大贷款领域,使贷款在发展经济、革新技术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为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体经济转向重点支持承包户、专业户,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全面发展,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生产全过程。1985 年,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对“两户”贷款 1433 万元,占农业贷款总数的 61%。银行存款大幅度增长,成为增加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农业银行是专门经办农村金融信贷业务的企业,主要任务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要求,统一管理农村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
建设银行是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主要经办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和对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业务。
第一节 货币
民国初年,以银两和银元为主币,以铜元为辅币。1933 年,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成为单一的银元本币。铜元,有贰佰文、壹佰文、伍拾文、贰拾文、拾文、伍文、贰文、壹文 8 种。1935 年 11 月,河南统行法币,银元回收。1943 年,民国政府发行关金券,规定关金券每元合法币 20 元,与法币同时流通。1944 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入新安,市场流通的有“联合票”“储备票”两种日伪币,最初与法币等价流通,后强行提高币值,规定伪币 1 元值法币 2 元。1948 年,民国政府发行金圆券,票面有壹万元、伍万元、拾万元、贰拾万元、伍拾万元、壹百万元 6 种。因纸币泛滥,通货膨胀,货币急剧贬值,在市场上短时流通,即成为废纸。
1947 年,新安县城第一次解放后,市场上有冀钞票(1939 年 10 月晋冀鲁豫边区冀南银行发行,作为边区的本币)流通。至 1948 年 3 月以后,豫西一分区中州农民银行新安县支行成立,逐步以中州票为本币,中州票 1 元相当于冀钞票 35 元。
1950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币为法定货币,限期禁用金银交易。3 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妨害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全县开展“拥币拒银”活动,禁止银元流通,通过发放贷款,收购土特产品及农副产品,开办金、银收兑业务,有力支持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
1955 年 2 月,国家进行币制改革,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收回旧币的命令。以新人民币 1 元折合旧人民币 10000 元的兑换比率(即 1:10000)收兑旧人民币。新安县人民银行于 3 月 1 日起发行新币,主币为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 5 种。辅币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 6 种。自新币发行日起,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支,交换计价,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
1957 年 11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12 月 1 日,县人民银行发行壹分、贰分、伍分 3 种金属分币,与同面额纸币相等混合流通。同时,收回 1955 年发行的由苏联代印的 1953 年版叁元、伍元、拾元 3 种票面,停止流通。
人民币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它是我国从未有过的集中、统一、独立、稳定的货币。
第二节 储蓄
鼓励人民节约储蓄,是国家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县人民银行认真贯彻了党的“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吸收了大量的储蓄存款,成为积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源泉。在培养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蓄积人民购买力,调节商品供求,稳定市场价格和帮助群众有计划安排收支等方面,都起了一定作用。1985 年底,全县城乡居民存款余额达 3040 万元,比 1952 年的 45 万元增长 67.6 倍,34 年平均每年递增 13.2%。其中农民个人存款余额 1863 万元,按农村人口人均存款 52.5 元,比 1952 年增长 2019 倍,比 1956 年增长 57 倍,比 1966 年增长 19.3 倍,比 1976 年增长 6.6 倍,比 1979 年增长 4 倍。
第三节 信贷
一、工商信贷
人民银行开办工商信贷业务,对工商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发放贷款,积极支持。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银行工商贷款的重点,是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商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 70%以上,打击了投机资本,稳定了物价,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时期,对工商企业投放了大量的贷款,对支持社会主义工业化,促进资本主义工业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了显著作用。在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时期,对工业贷款在某些方面发放不当,信贷资金有所浪费。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中,压缩了工商贷款,促使大量货币回笼,稳定了物价。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的作用被削弱,贷款多被挪用,造成资金浪费。1979 年后,全党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工商信贷以服务“四化”建设为主要任务。1985 年,工商企业贷款达 2926 万元,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 375 倍。
二、农业贷款
1950~1952 年,银行为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支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累计发放贷款 109.2 万元,用于购买种子、耕畜、小件农具。
1953~1957 年,为巩固和发展互助合作,银行发放“生产费用”“生产设备”贷款。为帮助贫下中农解决入社时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需要,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4~1956 年 3 年中,发放农贷 203 万元,其中贷给农业合作社的占 81%,贷给农民个人的占 19%。农业社和农民用贷款购买农具、农药、肥料、牲畜,兴办水利,发展生产,促进农业社的巩固和发展。1958~1960 年“大跃进”时期,发放各项农贷 891.5 万元,但不讲贷款效益,造成资金浪费。
1961~1965 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银行发放“长期无息农业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297.3 万元,支持农民恢复生产元气,发展生产。1965 年,国民经济好转,市场繁荣,发放贷款讲求实效,各项农业贷款发放、收回基本平衡。
1966~1976 年,农业贷款大量增加,对支持农田基本建设、社队工副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但农贷管理偏松,大量使用银行贷款兴办无效益工程,造成资金浪费。1971 年,豁免 1961 年前旧农贷 371.4 万元(银行 319.9 万元,信用社 51.5 万元)。
1977~1978 年,实行新的农贷资金包干办法,即多收多贷,多存多贷,存贷挂钩,收贷平衡。1977 年发放农业贷款 374.1 万元,收回 340.7 万元。1978 年,发放农贷 390.77 万元,收回 394.6 万元。
1980 年以后,农业贷款由支持社队集体逐步转向以支持联产承包的个体农户为主要对象。1981 年发放农业贷款 698 万元,重点支持发展花生、烟叶等经济作物生产和养牛、养鸡、养兔等养殖业生产。
1982 年以后,农贷的主要对象是“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1985 年发放农业贷款 2366 万元。
三、基本建设贷款
建设银行开展基本建设性质的贷款和更新改造贷款。建设银行通过存款业务,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里的闲散资金,组织发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主要扶持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挖潜改造,更新设备,改善工艺流程,增加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更新改造贷款,包括挖潜改造、出口工业品专项生产、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等。
第四节 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之一。1951 年开始,人民银行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营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实施了现金管理,把分散在各单位的现金,由银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1952 年,要求各单位普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统一计划项目,按旬、月报告现金收支渠道及投放回笼情况。1958 年,对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农业社也实行现金管理。银行对各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执行 30 元为结算起点,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不准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造假用途套取,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异地采购。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61 年 5 月,人民银行配合计划劳动部门,制定了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规定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控制数,作为银行监督支付的依据。凡增减职工和工资,必须凭计划部门的证明文件和银行的工资转移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增减手续,银行在计划范围内予以支付。此办法对执行嗣家工资政策,严肃国家法纪,加强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起了积极作用。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管好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拨款,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重要任务,对于国家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全部资金,从成立预算到监督拨款,从竣工决算到资金核销,全部由建设银行管理。1980 年 6 月,遵照国务院规定,对工业交通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凡用于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资金,一律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建设银行从 1979 年经办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拨款,5 年内共监督拨款 2083 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拨款 1953 万元,更新改造拨款 130 万元。
四、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也是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进行的一项经济活动。在银行办理的货币收付中,转帐结算占货币结算总额的 90%以上。根据资金性质、经营范围、交易方式和特点,组织异地结算、同城结算、农村结算、限额结算、汇票 5 种。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托收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 3 种。农村结算通过农业银行进行会计结算。
第五节 信用社业务
1952 年,甘泉、北冶、庙头、北岳乡成立信用合作社,社员 5017 人,股金 10000 元。1956 年,信用社积极吸收股金,开展信贷和储蓄业务。到 1957 年,股金发展到 24.1 万元,储蓄存款达 84.4 万元,累计发放贷款 65.2 万元。1958~1960 年,“大办”实物存款,空收空付,造成不良后果。1962 年以后,信用社储蓄存款、发放贷款减少,直至 1965 年,信用社业务开始好转。
1969 年,信用社职工下放,改为不脱产职工,造成混乱,业务大受影响。
1978 年以后,进行拨乱反正,信用社业务逐步走向正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到 1983 年,信用社存款余额达 1295.7 万元,累计发放贷款 867 万元。
第六节 保险
1950 年 12 月至 1952 年 6 月,新安县人民银行成立保险代办处,提出“全面发展,重点试办”的工作方针,开办了家庭财产火险、国营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和牲畜保险 4 个险种。牲畜保险头数 10320 头,发生赔案 125 起,赔偿金额 5318 元。由于认真贯彻了确保、确退、确死、确赔的牲畜保险政策,深受农民欢迎。
1952 年 6 月,保险公司与银行分设,隶属县财政局,对国营企业和供销社的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同时承担牲畜的自愿保险。1958 年人民公社化后,牲畜变为公社集体财产,全部退了保,保险业务停止。
1982 年 4 月,恢复保险公司,仍由人民银行代办,开办了企业财产险、运输工具险两个险种,收保费 73000 元。投保企业 13 户,收保费 31000 元,发生赔案两起,赔款 10000 元;投保运输工具 87 辆,收保费 42000 元。
1983 年,企业财产险收保费 89000 元,发生赔案 7 起,赔款 31000 元;运输工具投保各种车辆 205 台(辆),收保费 74000 元,发生赔案 33 起,赔款 4 万元。全年两项实收保费 16.3 万元,赔案 40 起,赔款 71000 元。
1984 年 6 月,保险公司与银行分设,全年开办了企业财产险、运输工具险、团体意外人身伤害险 3 个险种,投保企业 44 家,各种机动车辆 739 辆、1250 人,共收保费 405000 元。发生各种赔案 242 起,赔款 261000 元,赔付率占 64.4%(其中机动车辆赔付额占 91.9%)理赔工作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1985 年,保险公司成立了 11 个乡镇代办处,由银行营业所代办业务,开办了 19 个险种。并在新安火车站、铁门火车站设立铁路代办处 2 个,承办铁路货物运输险。全年收保费 100.7 万元,跨入河南省 32 个年收保费超百万元县之列。投保企业 93 家,机动车辆 939 辆,自行车 946 部,麦场火险 50340 亩,承保货运金额 34473 万元,参加人身保险 15908 人;处理各种赔案 556 起,赔款 559794 元,家庭财产赔付率为 228.6%,牲畜险赔付率为 148%。
第七节 机构沿革
一、人民银行
1937 年,新安县成立银行。1947 年新安第一次解放,银行业务归太岳区贸易第五分公司。1948 年,成立中州农民银行新安县支行。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新安县支行。1951 年建立狂口、石寺、磁涧、五头营业所。1952 年增设正村、石井营业所。1953 年增设城关营业所。1956 年设仓头、北冶营业所和洛阳水泥厂分理处,并撤销狂口营业所。
1958 年,支行所辖 9 个营业所和 22 个信用社合并为铁门、磁涧、正村、北冶、石井、城关 6 个信用部,实行“银信合一”,新增岱嵋寨、牛心坡营业所。至 1959 年恢复原来机构。1966 年增设西沃、曹村、李村、北冶营业所和铝矿办事处。1976 年增设庙头办事处。1978 年增设峪里营业所。
1980 年 6 月,分设农业银行,人民银行下辖庙头、水泥厂、铝矿 3 个办事处,增设西关、中街、砂岩矿储蓄所。
二、农业银行
1956 年 5 月 21 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新安县支行,专门经办农村金融信贷业务。原属人民银行领导的石寺、石井、磁涧、铁门、城关等营业所归属农业银行领导。到 1957 年 7 月,农行撤销,人员、业务并入人民银行。
1964 年 1 月 15 日,第二次成立农业银行。铁门、城关、磁涧、五头、正村、北冶、仓头、石井等 8 个营业所的人员和业务一分为二。到 1965 年 12 月,农业银行再次撤销,人员、业务再次并入人民银行。
1980 年 6 月 15 日,第三次成立农业银行,铁门、磁涧、城关、五头、正村、南李村、北冶、仓头、西沃、石井、峪里、石寺、曹村等 13 个营业所统归农业银行领导。
三、工商银行
1984 年 1 月 1 日,成立新安县工商银行,辖庙头办事处、铝矿办事处、水泥厂办事处。
四、建设银行
1971 年,在县人民银行信贷股内设基建组,负责全县基本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1972 年,划归县财政局管理,局内设基建组。
1978 年 10 月 16 日,成立中国建设银行新安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