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物价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制定了稳定物价的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结束了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长期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历年来,党和政府加强物价工作的领导,不断进行物价大检查,制定了一系列物价工作制度和物价管理办法,使物价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1982 年,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法律保证。
但是,多年来要求物价绝对稳定,实行统一定价、限价,甚至冻结物价,忽视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造成价格体系极不合理,价格混乱,对商品生产产生了阻滞作用。加之实行商品价格的“双轨制”,助长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正之风。
第一节 物价演变
1950 年 3 月 3 日,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采取统一财政收支,统一货币发行,统一物资调拨措施。同时,加强税收,抛售物资,回笼货币,缩小地区差价,使市场物价基本趋于稳定。新安县粮食部门集中抛售粮食,平抑粮价,使市场小麦价格由每斤 0.7 元下降到 0.17 元。1950~1952 年,调整了 1390 种日用百货的批零差价、城乡差价,使城乡差价扩大,批零差价缩小,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初步奠定了国营商业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1953 年,认真执行了国家粮食、油料、棉花、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为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奠定了基础。1958 年以后,由于政策性的失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商品供应紧张,市场物价不稳。针对这一情况,强调财政、商品、信贷三大平衡,坚决稳住 18 类主要消费品的价格,对少数消费品实行高价,如自行车、手表、烟、酒、糖等高价出售,敞开供应,以回笼货币。到 1963 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市场物价趋于稳定。
1961 年,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新安粮食统购价提高 25%,而统销价不动,形成了购价高于销价的倒挂现象(倒挂幅度为 19%)。
1965 年,为了使物价工作符合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要求,对过去按行政区划组织商品流通条件下形成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进行了改革,基本上解决了商品倒流、价格倒挂以及地区间价格不衔接的问题。1966 年,对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调高了 20%,并积极开展了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活动,对地区差价进行了全面调整,缩小了城城差价和城乡差价。1967 年,中央决定暂时冻结市场物价。此后十多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基本没动,但集市贸易价格却上涨较多。
1979 年,提高了粮食、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 26%,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活力,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又一次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同时,开展了 13 种土副产品的议价业务,提高了猪、牛、羊、禽、蛋、蔬菜、水产、牛奶 8 类副食品销售价格,国家对每个职工实行每月 5 元的价格补贴。
1981 年,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三类小工业品实行企业定价,提高了部分烟酒价格,大幅度降低了化纤布的价格,缓和了当时市场供求矛盾。
1982 年,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共存的物价管理办法。国家统购统销商品由国家定价,县内工业产品及部分农副产品,经营单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己定价,部分商品实行市场价格。1985 年,实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变单一的计划价格为计划价、工商协商价、议购议销价、市场价等多种形式,日用消费品除个别品种实行计划价格外,大部分实行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计划外“双轨制”价格。价格开放后,部分商品价格呈不断上涨趋势,特别是肉、蛋、禽、蔬菜、烟、酒及化肥、钢材等生活、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过猛。
第二节 物价检查与管理
物价的高、低、涨、落是政治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为了稳定市场,平衡物价,物价部门不断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物价政策,每年至少进行 4 次物价大检查。据 1979~1984 年统计,共检查物价 162260 种,其中价格正确的 158983 种,价格错误的 3277 种(高 2117 种,低 1185 种)。检查后退款 130810 元,没收款 320930 元,罚款 40078 元。1980 年,随着副食品调价之后,市场上出现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的现象。为了刹住影响市场物价稳定的不正之风,新安县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组织进行了物价大检查,使乱涨价之风有所收敛。
1982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的第一个物价法规,为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县物价部门广泛宣传和贯彻了这一条例。
1985 年 10 月,县物价局与县总工会联合成立了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并在洛阳水泥厂、煤矿建井四处、建筑陶瓷厂、印刷厂设立了 4 个分站。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是职工群众参与和协助政府搞好物价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并在商户中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企业”活动,对端正企业经营方向,增强职工正确执行物价政策和计量法令观念,防止乱涨价、乱收费的不正之风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 机构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物价工作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代管。
1959 年,成立新安县物价委员会,与县财政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
1968 年,取消物价委员会,物价工作由“县革委”工交计划组管理。
1971 年,物价工作由县计划委员会管理。1979 年,县计划委员会下设物价科,管理物价。
1984 年 6 月,成立新安县物价局。